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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20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推进素质教育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也是国家和学校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有效途径,是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招聘等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录用、考核等工作。学生个人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须由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主要由学校各机关单位、二级学院和教辅单位(即用人单位)按实际申报设立。

第七条 设岗总体要求

1、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

2、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

3、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4、不能替代学校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5、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八条 申请设岗数量要求

设岗数量以当年全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为基本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用人单位申请设岗,若本单位人员编制满编的,申请设岗不超过3个;若本单位人员编制超编,申请设岗不超过2个;若本单位人员编制缺编,申请设岗不超过6个。

2、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设岗人数原则上按馆藏数量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教室保洁员的设岗人数根据学校课室数量和课室容量而定,特大课室每间设2名保洁员,中等课室每间设1名保洁员,小课室每两间设1名保洁员。

3、学校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项目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其岗位报酬由该单位承担。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上交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2、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调查核实;

3、递交学生处领导审批后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实施并存档。

校内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在每年度2-3月份进行,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需重新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临时岗位可按照申请程序随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需定时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报告用工情况。

第三章 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4、身体健康,无疾病史,能轻松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5、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突出特长学生优先;

6、每位学生每年只限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 每年初,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通过校园网、广播站、海报等渠道把单位名称、岗位类型、招聘人数、招聘条件、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面试时间等情况发布,接受广大学生报名。

第十三条 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列入备选名单。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视岗位招聘人数的情况采取公开面试和择优推荐两种形式进行。单次招聘岗位低于10人的由二级学院择优推荐,单次招聘岗位超过10人需公开面试,面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各二级学院或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复试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学生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人单位应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商,适当考虑录用其他学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协助、支持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试用期为半个月,通过试用期后正式上岗,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中的具体事项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参与勤工助学岗位期间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应主动提出退出勤工助学申请,将机会让给其他贫困学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一年聘任制,即从上一年的3月到本年的1月,不包括寒暑假。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用人单位可继续留用某些同学,留用比例不超过原有人员的50%,并在下一年度岗位申报工作开始时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岗位或更换人员,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一周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A、优秀:(1)当月全勤;(2)能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乐于奉献,完成工作任务质量和效率高;⑷工作认真负责,待人接物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得到一致好评。

B、称职:(1)当月无缺勤、迟到、早退现象,病假或事假不超过一次;(2)能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⑷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得到好评。

C、基本称职:(1)当月无缺勤现象,迟到或早退两次以内,病假或事假两次以内;(2)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3)服从老师安排,基本完成工作任务;⑷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

D、不称职:(1)当月有无故缺勤现象一次以上,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或病(事)假三次以上;(2)有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3)不服从老师安排,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⑸工作态度差,有不文明行为;⑹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责任事故。

若在岗学生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在一年内将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对校内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对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前,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将适当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后,应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及时上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强化管理和考核,对违约的学生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和接受困难补助的资格,违反校规校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酌情赔偿。

第五章 岗位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固定岗位酬金每月按40个工时计酬,标准为180200/月,不足40个工时的按实际工时或工作量计酬。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加班导致超过40个工时的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标准为5/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岗位,其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学生的净收入不低于8/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其经费项目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遵循“按劳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每月对在岗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生劳务报酬的重要依据。

1、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者,可足额领取当月酬金;

2、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者,只可领取其当月酬金的80%

3、考核等级为不称职者,只可领取其当月酬金的50%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每月不定期对学生上岗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若发现学生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将酌情扣减工资。

第三十条 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将上一月份的《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加盖公章后交至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电子文档同时发至zsqggz@163.com。延期上交或表格填写不合格的单位,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工资。

第三十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制作工资发放签领表,再由财务处复核并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帐号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学生的报酬领取情况进行跟进核实。

第三十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在填写相关考核表格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岗位评优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岗,激励在勤工和助学岗位上踏实工作、表现出色的学生,同时对认真负责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老师予以认可,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每年开展勤工助学评优工作,设立“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奖项。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2月—3月,评选年度指上一年的3月至本年的1月。

第三十五条 参评“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的条件:

1、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品德优秀,踏实肯干,在同学中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好学,服从勤工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4、在岗期间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能较好的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5、坚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评选年度内,办公室助理、勤工助学一条街员工的在岗时间不少于8个月(不包括寒暑假的278月),教室保洁员、图书管理员、晨光早餐发放员的在岗时间不少于4个月;

6、每月考核为称职等级以上。

第三十六条 参评“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的条件:

1、专门负责所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评审年度内累计担任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至少5个月;

2、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该部门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核等各项工作;

3、根据有关工作要求,能按时、保质完成每个月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材料报送,正确率较高;

4、为人师表,公平公正,善待学生,能及时把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热心为同学排忧解难,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三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交《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报表。

2、用人单位推荐

1)办公室助理:以处级建制为单位,在岗学生总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推荐1人;在岗学生总人数1120人的,用人单位可推荐2人;在岗学生总人数20人以上按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10%推荐。

2)其他岗位: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按照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10%初评。

3、勤工中心审核: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评选名单。

(二)评选“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教师”的程序:

1、有意申报的勤工助学负责老师要认真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申请表》,并撰写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总结交给单位主管领导加具意见后,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2、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参评老师资格进行审核后,聘请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述职报告会,最终集体决议通过最终评选名单。

第三十八条 召开表彰大会,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颁发证书和奖励。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各用人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2、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延学生工资,或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

4、为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被优先聘用的权利。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四十条 学生履行的义务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见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谦虚谨慎、明礼诚信,保守秘密,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学生离岗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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