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教师自觉创造业绩的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专职研究人员。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工作是指由教务处管理的本科生教学、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管理的计划内研究生教学以及辅修专业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教学。
第三条 教学工作考核要贯彻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体现领导、同行、学生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质量、教研工作与成果等。
第五条 教学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六条 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按一定的课型折合系数(具体系数见附表)及合班折合系数折算以后的标准工作量,每学年按36周计,标准为:
1、特聘教授、首席教授5标准时/周;
2、教授、副教授、讲师8标准学时/周;
3、助教6标准学时/周。
4、专职研究人员2.5标准学时/周。
第七条 教学工作考核标准
(一)具备下列六项条件者,教学工作考核评为优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全心投入教学工作,课内课外均能关心学生,努力帮助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2、服从教学工作安适,讲师以上职务教师每学期信讲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完成本岗位规定的苯科学家工作量。
3、认真对待教学的各主要环节:认真备课,教案完整,教学文件齐备;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注意知识更新,及时吸收本学科新成果;认真批发作业,注重对学生的自学指导;终结性考试均有试卷分析,非书面考试的均有考试分析。
4、教学效果良好,学生、同行和领导综合评价在85分上(含85分,满分100分)。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教授就在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省厅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2)获省厅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获
(3)主编同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4)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教研论文。
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讲师和助教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2)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3)公开出版(担任副主编以上);
(4)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6、没有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二)基本完成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课堂教学综合评价分60分至65分者,教学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具有下情况之一者教学考核为不称职:
1、在课堂上散布严重毒害学生的内容,经教育仍不改正。
2、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
3、不认真备课,没有教案或讲稿。
4、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59分以下(含59分)。
5、教学研究活动无故缺勤率在30%以上或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
(四)不属于上述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情况者,教学考核为称职。
第八条 标准班人数:文科类、理科类坟业课50人/班;英语专业课30人/班;艺术类专业课;集体课堂15-50人/班,小组课15-50人/班,个别少于5人/班;硕士研究生专业课10人/班;研究生会共课40人/班;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和第二外语课40人/班;其它公共课和全校性选修课60人/班。每超过标准班人数20%,增加0.1个系数点折算。同一个年级学生人数少于标准班人数的按标准班计。学生人数不超过标准班人数2倍以上的,原则上应合班上课,未经教务处同意自行分班的,按合班计。
第九条 担任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适当减免。学校管理部门正处级,每周减免6标准学时;学校管理部门副处级及专职教师担任系(二级学院)领导不在此列职,每周减免5标准学时;担任系(二级学院)领导副职每周减免4标准学时;教研室(二级学院下设系)正主任每周减免上标准学时;教研室(二级学院下设系)副主任、班主任每周减免0.8标准学时。
第十条 指导本科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为7标准学时;指导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为80标准学时。指导学生教育学习,每指导20名按20名计)学生,每周折算为14标准学时(以6周计),人数每增加20%加0.1个系数点折算。指导学生教育实习试讲,每听4节主讲课折算1标准学时。指导学生社会考察、专业考察,每指导25名学生(不足25名按25名计),每周折算为8标准学时(以2周计)。实践课按每天折算2标准学时计,学术讲座按每小时2标准学时折算。指导学生学位论文、毕业实习、专业考察、社会考察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总量。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课教学时数不计入教学工作总量,从主力单位领取课酬(标准由主办单位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教师编制不足、教学任务较重的教学单位,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有责任从大局出发,确保完成学校计划内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按学校计划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教学工作考核以系(部、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系(部、二级学院)按考核条件核对被考核对象的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及教学研究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学校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教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终考核和核发校内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原定的考核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课型折合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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