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于2006年6月1日印发了《湛江师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湛师院[2006]49号文),但《规定》对聘用高校系列人员承担非教学工作任务和非高校系列人员承担工作任务的工作量核算及其待遇等问题未作详细规定。现根据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属于高校系列在岗或离退休教师的,其课时薪酬标准按湛师院[2006]49号文规定的级别标准发放;属于非高校系列人员的,其课时薪酬标准分别按正高级100元、副高级90元、中级65元和初级45元发放。
二、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承担指导学生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践或教育见习、专业考察、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任务,属于高校系列教师的,课时薪酬标准按湛师院[2006]49号文规定的级别标准发放;属于非高校系列或实习见习所在单位人员的,其课时薪酬标准则分别按正高级80元、副高级65元、中级45和初级30元发放。
三、工作量核算办法工资
1、承担指导学生教育实习工作:实习时间以6周计,一般以20人计算,基本工作量每周折算为7标准学时,6周共42学时,指导学生人数若少于10人的,基本工作量按折算后50%计,即21标准学时;另外,听学生试讲的工作量按每2生折算为1标准学时计算。
2、承担指导学生生产实践或专业实习:指导25人以内的,每周折算为5标准学时,指导时间以当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周数计算;指导学生超过25人的,每增加5人增加1标准学时。
3、承担指导教育见习、专业考察工作:每周折算为5标准学时(以2周计)。
4、承担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按每生折算为7标准学时计算;
承担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按每生折算为30标准学时计算。
5、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任务:按教学计划学时数乘上课时系数0.8折算为标准学时数。
四、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如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其工资待遇。
五、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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