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依法治校,加强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编及合同聘用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教职工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教职工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降级;(5) 撤职;(6)留用察看;(7)除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认定
第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可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可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可给予留用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可给予除名处分(合同聘用职工给予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
(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
(三)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学校秩序;
(四) 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五) 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
(六) 损公肥私,有意损害公共财物和设施;
(七)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
(八) 吸食毒品,屡教不改;
(九) 传播、收看、制作、贩卖淫秽书画、磁带、录像带等物品;
(十)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敲诈勒索;
(十一) 违犯计划生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 违犯治安处罚条例,被收容审查,或受治安管理部门处罚;
(十三) 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捕、劳教或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
第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违纪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违纪处分认定时可根据被处分人违纪情节、认识错误态度等加重或从轻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审批权限和处分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分要及时,无特殊情况,事发后一个月内应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分首先由所在二级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并将决定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事处,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决定。若二级单位的决定意见与联合调查组的意见不同,以联合调查组的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留用察看以下的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留用察看和除名处分须报校务会议讨论批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有悔改表现但进步不明显可延长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或毫无悔改表现的,可予以除名;经组织考察,单位群众评议,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后可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留用察看人员的生活费按待岗人员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留用察看以下处分人员的岗位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按广东省人事厅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诉及其受理程序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签发前,应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被处分者如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违纪处分申诉受理工作委员会,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及办公室、规划与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处、保卫处、工会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职工违纪处分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 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违纪处分申诉受理工作委员会接到受处分人的书面申诉后15天内必须认真复议复查,提出复议意见。若复议意见与原处分决定不同,留用察看以下处分以复议意见为准,留用察看和除名处分的复议意见须报校务会议讨论批准。复议意见要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公布处分决定。被处分人若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出行政诉讼。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人事、考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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