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的考核制度,对教师、专职研究人员有更科学的评价,激发他们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在岗的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年度考核主要是按照各级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教师、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专职研究人员以思想品德表现、教学工作、科研业绩三个方面的单项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思想品德考核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考核,考核要素为: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积极奉献;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关心集体。具体的标准、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按《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考核。
第八条 科研业绩按《湛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考核。
第九条 综合考核等级的评定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当年的综合考核即具备评为“优秀”的资格:思想品德考核符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要求,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优秀,科研业绩考核称职以上;承担教学工作的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科研业绩考核优秀。
(二)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当年的综合考核即可评为“称职”:思想品德考核符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要求,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科研业绩考核基本称职以上;承担教学工作的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工作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科研业绩考核称职。
(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综合考核为“不称职”:
1、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思想品德考核为不称职;
2、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不称职或教学工作考核基本称职而科研业绩考核不称职;
3、专职研究人员科研业绩考核不称职。
(四) 凡不属于上述“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等级者,当年综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年度考核以二级学院(研究中心)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总支书记或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任组长。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学校党委指定一位校领导任组长,其它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校办、教务处、科技处及部分系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 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填写好《年度考核表》,由各单位组织述职(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分组述职),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同行评议。
(二) 各单位根据实际规定审议程序,按程序审议个人总结的准确性和被考核对象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然后由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按标准审核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等级。
(三) 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各教学单位对个人的考核结果。
(四) 学校党委审定考核结果。
(五) 公布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具备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担任相应级别教师职务岗位的教学人员,按本办法考核。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优秀等级名额为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13%,不足一个优秀名额的单位可推荐一位人选到学校,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等级不限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制定的考核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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