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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院人员定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3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1998年草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员定制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出工作效率为目标。

  第三条 人员定编实现宏观调控,分块管理;既要体现以人为本,又要核算用人成本。

  第二章 人员编制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精神,人员编制按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三大类:

  (一)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l、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辅人员编制:指学校内部直接为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学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学校内部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以及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 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承担各级科学研究任务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均属事业编制。

  (三) 附属单位编制:

  1、指学校内部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参照社会化管理的后勤实体,如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理管理中心、生产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的人员编制。

  2、目前学校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院医院、附属学校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分为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两类。

  (四) 流动人员编制范围为:主要是返聘外聘人员、合同聘用人员及临时工等。

  第三章 人员编制标准和定编办法

  第五条 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分别是教职工与学生比和师生比。学生与教职工比为:10:1;生师比为17:1。

  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2,夜大生为1/4,函授生为1/8。

  (一)教育基本规模人员分专业的编制计算标准:

  1、文科计算标准,生师比:23:1;

  2、理科计算标准,生师比:22:1;

  3、艺术类计算标准,生师比:7:1;

  4、体育类计算标准,生师比:

  5、图书馆计算标准, ;

  6、实验技术人员计算标准,

  (二)教育基本规模编制中各类人员的比例

  1、教师编制:是指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以从事教学为主兼做党政工作、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基本教育规模人员中教师的比例应占60%以上。

  2、教辅人员编制。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在教育技术部等单位为教学服务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图书馆、各二级单位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基本教育规模人员中教辅人员比例20%。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学校党政负责人,党委各部门工作人员,行政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辅导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学校各职能机构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教育规模人员中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专职从事科研工作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兼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其他人员,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科研人员编制,采取浮动编制形式,按各单位申报科研项目,时间长短将编制下达各单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控制在60人左右。

  第七条 附属单位人员定编标准。

  (1)学校内部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参照社会化管理的后勤实体的人员编制参照如下标准确定:按标准学生人数与教职工比100:1的标准核定

  (2)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附属单位定编标准,校医院按标准学生人数与教职工比300:1的标准核定;幼儿园等附属学校学人员定编标准参照地方教育部门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

  第八条 机动编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学校在总编制内适应划出一定比例的机动编制,以便调控使用,机动编制由主管人事工作学校领导审批,人事处负责办理具体调编手续,机动编制占学校总编制的2%。

  第四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人事厅下达年度编制数,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编制使用,原则上不突破上级下达学校的总编制数。每年定期向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报告学校编制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在编制定额内,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岗位规范和教职工的标准工作量进行定编和聘用人员,在用人制度上,实行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专职科研人员与兼职科研人员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聘请校内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由人事处宏观控制学校的总编制,并按照分块管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承担国家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编制。调整后编制,由人事处将总编制切块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

  1、教务处负责各教学系、部、室等单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计算;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教师编制计算;

  3、科研处负责科研人员编制计算;

  4、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人员编制计算;

  5、人事处负责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校医院,学报编辑部,附属学校等单位的人员编制计算;

  6、组织部负责党委部门工作人员编制计算;

  7、产业管理体制处负责各后勤实体的人员编制计算。

  人事处负责协调各块定编工作及上述以外人员的定编和机动编制的分配,各块编制汇总到人事处,经协调后,再报学校审定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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