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工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招聘原则
1、自愿、平等、竞争、择优;
2、在同等条件下,先“校内”后“校外”;
3、人事回避(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不能应聘到学校内同一单位工作);
4、严禁使用童工。
第二章 临时工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应聘条件及要求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劳动服务态度好;
2、持有本人所在城镇居委会或乡镇管理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3、从事特殊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4、身体健康;
5、重要岗位须有本校教职工担保;
6、用工岗位其他具体条件要求。
第四条 招聘程序
1、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岗位条件要求、工资待遇、聘用期限等)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工
3、人事处审批,同意招工
4、发放招工信息和组织报名
5、面试考核
6、体检
7、确定人员聘用
8、培训上岗
第三章 临时工管理
第五条 编制管理
1、临时工编制统一由人事处管理,每学期末审批一次,每一年核编一次。
2、使用临时工,应先由基层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编制申请。申请书应包括招聘临时工的理由依据、编制人数、岗位任务、待遇、聘用条件、经费来源、期限等内容。
3、校内各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招收聘用的临时工,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人事处核对核报一次临时工花名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各单位招聘使用临时工,经人事处核准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临时工本人、用工单位、人事处各存一份。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任务(要有明确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完成任务的要求);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及有关要求;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其他应当列入的事项。
(3)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称职者可续聘。
2、凡属下列情况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6)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人事处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空置的富余人员。
3、凡属以下情况的临时工,用工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孕期或产假未满的女工;
(3) 《劳动法》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4、凡属下列情况,临时工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学校(或用工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经学校(或用工单位)同意,被招工、或考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
(3) 学校(或用工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5、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思想教育与考核
1、临时工是学校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工在学校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全面管理。用人单位必须把临时工的思想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2、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临时工尤其临时工骨干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临时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临时工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3、各单位必须在临时工上岗前,组织一次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文明生产教育、爱校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从事技术工种的,需经一定的考核且合格后方可上岗)。
4、用工单位应组织临时工,参加本校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和业务技术竞赛。根据工作需要及临时工个人的表现,在自愿的基础上,用工单位可公费选送部分临时工骨干参加校内外有关技术培训,但须同时签订学成返校服务一定年限的合同。
5、对临时工实行考核,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优先续签劳动合同,发放奖励金,有关奖励经费按临时工工资待遇来源渠道列支解决。
第四章 劳动时间及休假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临时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种、职责任务、技术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标准,报人事处核准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计件、计时,计日或月工资制。工资和奖金要与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的发放,按工资经费来源,在临时工上岗当月的下月初由用工单位分别列报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特殊情况除外),保险金由其工资发放部门代向湛江市社保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在其每月计发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其工伤(违反操作规程者除外)的医疗费,由湛江市社保局或保险公司承担。工伤期间,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工伤后不适应原工种的,可适当调整。合同期满不再聘任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在学校住宿的临时工,其水、电费和房租等,按本校职工的标准收取,一般由发放临时工工资的部门代扣,交学校主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未经人事处核准的临时工,不计临时工工龄,不得享受在册临时工的有关工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的单位与个人,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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