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使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全校师生都应严肃认真对待。为了整顿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试室实行不同年级、同年级的不同科目分插或相互间隔一个以上座位安排学生考号。
第二条 学生应持考试证、学生证(身份证)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若有迟到,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并作旷考论处。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认真检查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若不检查或检查发现而不报告,以违纪论处。
第三条 考场内要听从监考教师指挥,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工具和自用笔墨外,学生不得携带书本、笔记本、学习资料、报刊、纸张以及各种无线电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放入座位。允许使用的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带来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点(试室外或讲台上),试卷、稿纸由监考员当堂发给,学生领到考卷后,必须在自己的试卷上立即写上姓名、院系班别等,并查对试卷有否分发错误。
第四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对试题中的疑难问题发问,不准吸烟。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中途可以离开试室以外,其余情况(包括上厕所)中途离开试室,按交卷看待,不得重新进入试室。提前交卷者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妨碍他人考试。
第五条 考试期间,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把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的地点;
2、不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与管理,故意扰乱秩序,威胁监考员;
3、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监考员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
4、在桌面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者在考试前不检查桌面而被发现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5、考试中交换用具。
(二)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将与试卷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不允许带进考场的物品藏匿于试卷、课桌、随身穿戴的衣服处;
2、考试中交换试卷或偷看、抄袭别人试卷;
3、传递纸条、示意,对答案等协同他人作弊;
4、将试卷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
5、委托他人或顶替别人考试、有窃题行为;
6、采用其它手段作弊。
第六条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全体起立,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摆放在桌面上,由监考员收齐试卷后宣布考生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拒绝收卷并在试卷袋上加以说明,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处(一般情况下,监考员应在考试结束铃响十分钟内退出试室)。交卷后不得再取出涂改。
第七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或者有作弊行为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或由监考人员当面告诉作弊学生本人,将其违纪或作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让考生本人填写《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登记表》。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重修,但可以在毕业前参加一次重考。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应根据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湛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院(系)办公室必须于考试后第二天将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学生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
第八条 监考员应按《监考员守则》履行职责和任务,不得在试室内看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事情。对严格维护考场规则者,给予鼓励表扬,对违规行为姑息迁就、视而不见或开脱说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作教学事故处理。教务处和各院(系)主考要组织人员要到考场第一线巡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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