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确保人才培养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一条 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必须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制订的程序是: 1、在广泛调查杜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 2、各院(系)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主持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 3、教务处对各院(系)制订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反馈各院(系),供修改时参考。 4、各院(系)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5、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下发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制订前开展的社会调查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也可由各院(系)组织。社会调查须有书面材料。 专家论证既可以是校内专家论证,也可是以校外同行专家论证。校内专家一般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论证方式既可采用通讯论证,也可采取论证会形式。 第五条 课程体系的建构是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部分。课程设置要科学地规定专业的主干课;要促使文理渗透、开放兼容、科学设置课程模块,并促使整体优化。课程体系的建构,要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要有利于形成我校的专业特色的形成。 课程设置要严格控制总学时,努力保证学生的自学时间。 第六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主干课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课程简介,包括:课程编码、课程名称、主要内容、参考书目、教学方式说明、考核方式等。 (六)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的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在新生人学前五个月制订或修订完毕。 第二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人才培养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必须以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各院(系)不得随意更改。教学任务的下达参照《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师开课的条件、资格、管理等遵照《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计划的质量监控体系,做到人才培养计划执行信息及时反馈,传导畅通,并进行有效调控。 (一)学校各级教学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二)教务处及各院(系)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或学生座谈会,了解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并注意材料保存。 (三)对不严肃执行人才培养计划而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要按《湛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确有必要对个别课程学时需要调整,或课程开设需调前或调后,或要增设、改设和删除某门课程等,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时,院(系、部)填写《湛江师院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调整申请表》,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三)教务处将主管教学校长审批意见以正式通知下达申请调整的院(系、部)。如调整的课程涉及多个部门,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必须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要杜绝“因人设课”和“因无人不设课”的现象,要努力避免人才培养计划过于频繁的变动。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一般稳定使用四年。确需调整时,一学期调整的主干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一门,包括选修课在内一学期调整的课程总数不能超过三门。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中应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真正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执行中要收集、整理、保存的基本档案材料有: (一)《教学任务书》; (二)每学期各院(系、部)开课总表及各班课程表; (三)各种实践性教学安排计划; (四)《湛江师院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调整申请表》; (五)人才培养计划执行监控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修订 第十四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新要求,人才培养计划一般在执行四年后应进行全面的修订。修订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计划修订的质量,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专业人才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明确计划执行中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与不足; (三)要及时将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优秀的教改成果等固化到人才培养计划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执行、修订的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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