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 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修订遵照《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或课程标准和学校《关于加强课程教学大纲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制订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开课前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教学大纲如确需修订,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三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选用或编写教材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观点材料统一,文字简明生动。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是: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已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及其它教学文件;
3、已编、选好适用教材;
4、做好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需准备;
5、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各院(系、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定已确实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开课,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增设一门新的课程,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开设新的专业选修课应有利于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与能力。开设新课的主讲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人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该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两万字以上)。
第六条 为了紧密追踪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各院(系、部)应及时更新课程教学内容,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把相关知识吸收到已开设的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七条 每学期的第七、八周为安排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时间。各院(系、部)必须根据学校审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作出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开课计划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开课计划表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任课教师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担负教书育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要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人文素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九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规律,认真学习并不断总结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活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艺术。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某些教学时数较多的课程,可由主讲教师提名,并经院(系、部)的主管教学领导认可后,配备辅导教师。辅导教师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受聘教师,一般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各院(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博士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
第十二条 具有助教职务或硕士学位的教师,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教学任务,较好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内容,教学效果良好的,经院(系、部)的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亦可担任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的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教研室要认真做好听课、评议工作,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四条 因教学需要,各院(系、部)需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校内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院(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工作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授课质量,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凡已获得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院(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授课质量,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本条例前两款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从校外聘请担任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聘请前,相关院(系、部)除了要办理学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业务水平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考查。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1、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2、未取得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3、经考核,教学效果差,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项目者。
三、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学科前沿知识,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授内容提纲,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整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他课件、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与资料。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知识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内容的衔接。
第二十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件、教具、图表、幻灯片等教学设备与资料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要求和课外作业量;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制订出完备的教学文件,包括:
l、课程教学大纲,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2、教学日历表,在上课前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批准。
3、开列出课程参考书及参考资料目录,开学后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进入课堂讲课应带齐教材、教案或讲稿或讲授提纲、任教班级学生名单、有关教具。教师进人教室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上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要恰当分配课堂时间,按时上下课。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讲授是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教学内容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和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讲授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予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二十五条 按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要求停课,相关院(系、部)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停课,事后应予补上相应的学时。
四、实践性教学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野外实习、专业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技能训练、课程论文等,都应纳人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如属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应在活动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订出内容具体、安排紧凑、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等。凡全校性的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方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施方案由院(系、部)负责制订,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四周报教务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教学实践环节的带队教师,对所带领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活动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活动作出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向院(系、部)汇报。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有效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院(系、部)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离校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准假(超过三天的准假权限)。
第二十八条 凡有实验课的院(系)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操作实习、利用语音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准备好有关媒体材料,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确实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院(系、部)和任课教师说明不能安排的充足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还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五、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检查学生全面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学生的科研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及其要求,遵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六、课外辅导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一般隔周一次,既可个别答疑,也可进行集中辅导。
第三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授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业务的各方面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部)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应指定导师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导师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第二课堂的效果。
七、作业和考试
第三十六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布置作业。
第三十七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三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专业必修课的作业一般要全数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每次可抽改一部分,班级规模在50人以内的,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60%,班级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5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可以抽阅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在开学初向教研室汇报,得到教研室主任认可。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检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教研室主任的作业批改情况由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抽查、评定。
第四十一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考查或考试的结果应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如只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应覆盖全学期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障考试的质量,试题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1、难度:试题难易符合6:3:1的结构,即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占60%、综合运用占30%、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
2、信度:命题贯彻教学大纲的要求,文字表达明确无误,试题量适当,评分标准和分数分布可信程度大。
3、效度:试题的有效程度高,能正确测出学生的实际水平。
4、区分度:试题应保证优生、勤生得分高,差生、懒生得分低,能真正将学生的水平区分出来,考试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第四十三条 试题由主讲教师拟定,教研室主任审查,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要有A、B两套题,教务处随机指定一套为正考题、另一套为备考题。两套题的题目不能相同,但题型、题量、难度应相一致。命题时应确定并提交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主。考核成绩一般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课程考试(含缓考)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必须将学生的课程成绩表送交学生所在院(系)。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和教育实习等实践性教学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八、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湛江师院教学人员年度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人、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人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建立各级教学管理干部的听课制度,主管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院(系、部)主任听课不少于8次,教务处领导、院(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性质积极开展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课、共同参与教学改革活动等教研活动。其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研室主任要组织教师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应作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人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将开展“优秀课堂”和“教坛新秀”以及其它教学专项工作评优的评选活动。具体办法遵照《湛江师院教学专项奖励实施办法》、《湛江师范学院优秀课堂、教坛新秀评选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做出优良成绩,学校每二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按《湛江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湛江师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学校有权予以更换或调离教学岗位:
l、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五十一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评价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九、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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