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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培养合格人才的基础工程。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我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建设,发挥优势,创建特色,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专业体系;

  (二)专业建设突出新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要加强改造与提升传统老专业,对新办专业进行规范化建设;重点建设和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对传统优势专业,要强化品牌意识,形成品牌专业。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研究、专业特色等等。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

  (二)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

  (三)对学校重点专业的建设进行立项审批,指导各二级学院的重点专业建设;

  (四)负责申报省级名牌专业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五)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校的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立项、中期检查、评估验收;

  (二)组织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评审、指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省级名牌专业的申报和自查等工作;

  (四)完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和重点专业的申报、检查、督促和评估验收工作;

  (四)完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建设负责人制。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专业建设第一负责人,对专业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可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推选系主任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具体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一)主持专业建设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对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制订或修订意见,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方案。

  (三)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四)负责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考虑到当前社会人才需求和学校的发展战略对学科专业的要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布局和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申请。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可以申报的意见。

  (三)相关二级学院准备申报材料,专业设置(调整)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2.今后三年的新增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3.新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4.新增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

  5.新增本科专业筹建情况;

  6.新增本科专业师资基本情况;

  7.其他办学条件落实情况;

  8.申请专业目录外的新增本科专业需五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

  (四)教务处对申报专业进行材料审查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新专业建设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对建设情况较好的专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建设情况较差的,学校将令其限期整顿、调整。

  第四章 专业的建设、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我校专业建设分三类进行,即新专业建设、一般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新专业是指毕业生不满三届的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是指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改革基础、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学校重点建设和扶植的专业。一般专业指除新专业、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及省级名牌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新专业的建设与评估。新专业在招生后进入第五个学期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湛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成绩不合格的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

  第十五条 一般专业的建设与评估。一般专业的建设与评估由二级学院参照《湛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负责,学校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与验收。

  (一)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教务处发布重点专业评选通知;

  2、各二级学院组织拟申报专业根据《湛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自评,向教务处提交《湛江师范学院重点专业申报书》和《湛江师范学院重点专业建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同时根据《方案》内容准备原始材料;

  3、教务处对申报专业进行资格审查;

  4、教务处组织专家(一般为5至7人)对申报专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重点专业;

  5、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7天公示与异议。结束后,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二)专家评审重点专业的主要原则

  1、申报专业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已有较好的建设基础;

  2、现场评审要以《方案》为依据,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原始材料进行细致审查;

  3、建设计划科学可行,建设经费预算合理。

  (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的审查一般采取评审会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有全体委员总数一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方可有效。

  (四) 重点专业评审通过,以学校正式文件予以确定,教务处同时下拨建设经费。

  (五)省级以上“名牌专业”的申报在校级重点专业的范围内产生。

  (六)专业建设的建设和中期检查

  1、 重点专业正式确定后,主管教学副校长和重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分别代表学校和二级学院在《计划书》上签字。《计划书》是反映重点专业建设情况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是中期检查的依据。重点专业所在学院的院长、所在系的系主任分别作为重点专业建设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须严格执行《计划书》,积极组织该专业教师开展建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2、 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应保存从申报、研究到验收全过程的重要资料,收藏有关文字、音像、经费开支等材料。

  3、重点专业的建设期为四年。教务处对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该专业是否按计划投入了时间与力量,建设的进度是否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

  (2)建设经费是否真正使用到位,开支是否合理;

  (3)下一阶段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力、可行等。

  4、中期检查在确定为重点专业后的第二学年下期进行,一般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与调查、讨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填写《计划书》的计划执行情况,对专业建设进行中期总结,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检查结果视为不合格:

  (1)无故拒绝中期检查,或者极端不配合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马虎应付了事;

  (2)按照《方案》自评,总体结果没有任何进展甚至倒退的;

  (3)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有学风不正,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

  6、 中期检查结束后,学校须进行书面总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负责人。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一年。整改期结束,检查结果仍不合格者,或建设期内累计两次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重点专业资格。

  (七)重点专业建设的验收:

  1、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重点专业建设的验收工作。专业建设的负责人应对专业建设进行全面的总结,组织本专业教师进行自评,准备好反映建设成果的原始材料。

  2、教务处组织专家(一般5~7人)到现场验收。建设成果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肯定方为通过。对于验收通过的专业,学校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验收通过后,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及时将反映建设情况的各种文件、材料归档。

  (八)重点专业评估实行滚动式发展和淘汰。评估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暂定为4年。在有效期内,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如发现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等严重问题,学校将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没有明显成效的将取消该重点专业称号。

  第十七条 省级名牌专业的申报、建设与验收。省级名牌专业的申报由教务处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校级重点专业中组织评选。省级名牌专业的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原则上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专业建设经费及奖励

  第十八条 一般专业建设经费及管理按学校教学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新办专业学校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按学校教学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二)重点专业的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由教务处代管,使用权归专业负责人,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三) 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直接与重点专业建设相关的方面。主要包括:

  —专业改革的调查研究差旅费;

  —学术活动(参加学术会议、聘请专家讲学、组织学术会议等)的会务费、劳务费、差旅费;

  —教师进修培训费;

  —低值易耗、低值耐用品购置费;

  —图书资料购置费;

  —上机、复印及印刷补助费;

  —论文、教材、专著出版补助费。

  (四) 建设经费分年度拨付使用,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在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建设经费。中期检查时,必须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 建设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建设期结束,该专业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按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累计结余的经费为该项目的结余经费。结余经费仍然用于该专业的后续建设,节余部分的50%可以用于支付本专业教师的专业建设酬劳。

  (六) 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专业,可暂停经费使用;对于中期检查发现未能按年度计划开展建设工作,或进展缓慢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在整改期内按正常下达经费的一半拨付。

  (七) 经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冻结、停止经费使用:

  1、中期检查结果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2、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建设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专业”的专业,除按授予部门的要求给予相应配套经费外,还将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奖励金的50%可用作该专业教师的劳务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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