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潜力、发展学生的个性,同时建立教学的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学分制的推行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二条 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各类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三条 必修课。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约占总学时的70%。在必修课中,学校对部分覆盖面大的课程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和不同类型(面向不同的专业)开设。学生可依据所学专业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情况进行选择。
第四条 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或者形成学生的专长所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约占总学时的30%。其中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限选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限定学生从若干组课程中选修其中几组或在每一组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一般以18个课时为1学分。一般课程(包括实验课、习题课、上机等)的学分用该课程的课时总数除以18,得出的结果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七条 新生军事训练、就业指导课程各为1学分。
第八条 以课外时间为主的实践性教学如本科生科研训练、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参加学术讲座、技能训练等,按学习时间量酌情计算。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重修(重考)
第九条 选课内容
1、对于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对于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程,可开出不同档次,学生可根据自己所在的专业、学习能力或特长进行选择。各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本院各专业要求达到的最低档次课程。学生可以选择高于本专业最低档次要求的课程,但不能选择低于最低档次的课程。
2、专业限选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选修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学生必须选修其中若干组课程(如专业方向课组);另一种是在若干组中分别选修若干学分的课程。
3、任选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跨院(系、专业)选修课和一些较为系统的科技前沿系列讲座,由学生自由选择,但必须选够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条 课程的免听
1、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获得省级以上创新活动奖励或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或已修读该门课程的低档次课程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2、学生可以免听自学过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学系审查,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以免听,但须跟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并参加期末考试。实验成绩不及格的,该门课程要重修。
3、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由二级学院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4、下列课程不得免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修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计给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或参加免修考试,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二级学院办公室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不能以低档次的课程代替高档次的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课程的重修(重考)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以自学的方式重修,并在期末机动周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登分(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仍不及格的,须继续重修。
2、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学生的重修安排,应由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后,由公共体育教学部具体落实。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在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时,教务处在毕业学期学生离校之前安排重考。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重修,但经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参加一次重考。
3、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实际成绩登分(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但学分绩点为零。
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按《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重修有二种形式: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指导下自学。指导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由教师指导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应组成一个课程学习小组,接受教师的辅导和指导。辅导期限一般以一学期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5、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经教务处同意也可由开课单位另行安排。
6、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7、学生重修涉及缴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课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选择课程,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导师或班主任意见后决定。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最低不少于12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选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期的第10周左右选课。对于任意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或改选。
第十五条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六条 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选课原则:完全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开课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但不得减免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上课时间。
第十七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或者跨专业选修课程。选课手续参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开课单位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作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或者选修跨专业课程的资格。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不得代替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八条 除主修专业的必修课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改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以课程终结时的考核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终结考核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实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考查方法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分制。必要时,百分制可与五分制换算,换算办法是: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具体分数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系确定)。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质与量的差异,每门课程须根据学习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是: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课程的成绩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90~100分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80~89分为3.0~3.9绩点,70~79分为2.0~2.9绩点,60~69分为1.0~1.9绩点。
以五分制计算成绩的课程,学分绩点折算方法是:优为4.5绩点、良为3.5绩点、中为2.5绩点、及格为1.5绩点、不及格为0绩点。
重考(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给学分,但绩点为0。
第七章 创新学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分,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在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在实验、实践中取得有价值的发现等,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计给一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学分的计算
对不同形式的创新活动取得的创新成果,按下述规定分类计算创新学分。
1、参加课题研究取得成果的创新学分计算方法
课题级别
工作性质
可得学分
备注
国家级
主要合作者
3
前3名
一般合作者
2
前5名
省级
主要合作者
2
前3名
一般合作者
1
前5名
校级或市级
主要合作者
1
前3名
2、发表科研论文的创新学分计算方法
刊物级别
工作性质
可得学分
备注
国家权威期刊
独立完成
5
刊物级别以科研处的有关规定为准,或者按主观部门对该刊物级别的认定文件为准。
第一作者
4
合作者
1
核心期刊
独立完成
4
第一作者
3
合作者
1
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独立完成
3
第一作者
2
3、在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创新学分计算方法
获奖级别
获奖等有
可得学分
备注
国家级
一等奖
6
学科竞赛指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的正式比赛,或由权威专业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优秀奖
3
省级
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秀奖
1
校级或市级
一等奖
1
4、发明创造创新学分计算方法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可得学分
备注
专利
发明
第一专利人
5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专利人得分,依次减少1分,少于1分的,以1分计。
实用新型
第一专利人
4
外观设计
第一专利人
3
第二十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
1、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各二级学院收集本单位学生的创新成果材料,聘请本单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一般为5人)对创新学分给予认定。认定汇总后将认定结果连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重新认定,以确保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对经审核发现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级学院,要严肃批评。
3、同一类项目(如发表科研论文)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学分,不同类项目(课题、论文、获奖)可相加计分。
4、创新学分可以代替公选课的学分。
5、各二级学院教务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学分的登记、创新成果材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主辅修制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优秀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即学生可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选修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参加辅修的对象
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1、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各二级学院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实施。辅修专业的课程一般为该专业的必修课程。
2、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540-600学时,总学分为30学分以上,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
3、授课时间统一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晚上。
第二十八条 辅修报名程序
1、参加辅修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教务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提交上一学年成绩单。
2、选修同一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15人以上,则独立开班授课。若不足15人,但有学生提出修读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可跟相应专业班级修读,修够30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辅修学生学籍管理
1、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星期五、六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辅修费,未经注册或未缴纳辅修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专业的任何教学活动。
2、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登记;修读完毕,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成绩打印后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转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3、学生参加辅修班学习期间,如主修专业已修读了与辅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基本相同,学分数相等的情况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证明及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主修课程已修”字样。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4、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程成绩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通知辅修专业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备案。
5、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重修不及格,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辅修专业,并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6、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允许将其在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任意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7、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考试安排在期末考试开始之前进行,安排确有困难者,可在考试周的星期六、日进行。
8、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
9、对于参加辅修的学生,可适当减少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的学分量,减少的学分量一般按实际取得的辅修学分的一半计算。
第三十条 收费办法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学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在每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办理或财务处委托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九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管理按照《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保留当前的班级管理制度,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如因选课与班级活动时间相冲突,应向班主任或导师请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中途停学或延迟毕业,则编入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则根据学生意愿编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的班级中。
第十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以允许延长3年。对于提前修完学分,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本科毕业总学分数一般为170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习优秀、能力较强的学生,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 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学业:
1、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
2、按时毕业,可多选课程以取得超过规定的学分,在理论知识方面加深加宽,在专业技能方面得到加强。
3、辅修另一专业。
第三十六条 对于文艺、体育特招生,按《湛江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学习成绩上适当给予加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