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开课条件
第一条 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修订遵照《湛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二级学院(部)组织相应的教学系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或课程标准和《湛江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课件建设和管理办法》制订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在开课前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教学大纲如确需修订,按照《湛江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课件建设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选用或编写教材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观点材料统一,文字简明生动。应坚持选优用优的原则,尽量选用教育部推荐教材和优秀教材,以及新近出版教材;鼓励选用外文原版教材。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是:
1、已确定符合资格的主讲教师;
2、已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及其它教学文件;
3、已编、选好适用教材;
4、做好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需准备;
5、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各二级学院(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已确实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开课,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增设一门新的课程,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开设新的专业选修课应有利于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能力。开设新课的主讲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两万字以上)。
第六条 凡新开选修课,应先开一个学期的讲座,待成熟后方能正式成为选修课。
第七条 为了紧密追踪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各二级学院(部)应及时更新课程教学内容,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应及时地把相关知识吸收到已开设的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八条 每学期放假前应安排好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各二级学院(部)必须根据学校审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作出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开课计划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开课计划表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师担负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熟悉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人文素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熟悉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认真学习并不断总结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活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艺术。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某些教学时数较多的课程,可由主讲教师提名,并经二级学院(部)的主管教学领导认可后,配备辅助教师。辅助教师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二条 凡具备讲师(含)以上任职资格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受聘教师,一般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按照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处理。各二级学院(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博士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
第十三条 具有助教职务的教师,担任过两年以上的辅助教学任务,较好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内容,教学效果良好,有完备的教学文件,并经教学系主任审阅通过,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担任该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主讲教师、教学系主任和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课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教学系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教学系要认真做好听课、评议工作,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 因教学需要,各二级学院(部)需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校内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具有讲师(含)以上任职资格,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二级学院(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受聘者不能因担任教学工作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授课质量。
2、已获得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二级学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证明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可兼任一门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受聘者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和授课质量。
第十六条 从校外聘请担任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聘请单位应向人事处、教务处提供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业务水平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审查通过后,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1、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2、未取得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3、经考核,教学效果差,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项目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不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学科前沿知识,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授内容提纲,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整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他课件、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与资料。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知识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内容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教案的具体要求按照《湛江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课件建设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制订出完备的教学文件,包括:
l、课程教学大纲,开课前向学生宣布。
2、教学日历表,在上课前经教学系主任审查批准。
3、开列出课程参考书及参考资料目录,开学后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进入课堂讲课应带齐教材、教案或讲稿、任教班级学生名单、有关教具。教师进入教室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要恰当分配课堂时间,按时上下课。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是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教学内容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性,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提高课堂讲授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人才培养计划、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不能随意增减课时和更改教学计划。
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如确有必要,应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前办理停课、调课等手续,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变动。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停课,事后应予补上相应的课时。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野外实习、专业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实验、技能训练、课程论文等,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属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应在活动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订出内容具体、安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凡全校性的实践性教学实施方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非全校性的实施方案由二级学院(部)负责制订,在活动开始两周前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综合性教学实践环节的带队教师,对所带领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应根据活动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活动作出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向二级学院(部)汇报。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保证计划有效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二级学院(部)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离校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准假(超过三天的准假权限)。
第二十九条 凡有实验课的二级学院(部)均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订实验大纲。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任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程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操作实习、利用语音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准备好有关媒体材料,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确实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二级学院(部)和任课教师说明不能安排的充足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还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代,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保证教学效果。提倡课程结束时,安排学生撰写课程论文。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检查学生全面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学生的科研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及其要求,遵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课外辅导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既可个别答疑,也可进行集中辅导。
第三十四条 辅助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授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业务的各方面对辅助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由主讲教师与辅助教师共同商定。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应指定导师按班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有责任予以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七章 作业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并布置作业。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课程特点规定各课程的作业量。理工科专业的课程根据教学内容确定作业次数。其它专业的课程作业量一般依学时数确定,每18学时至少布置一次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三十九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助教师的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学生的作业应全数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每次可抽改一部分,班级规模在50人以内的,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60%,班级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5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可以抽阅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作业的成绩应作为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教学日历中体现每学期的作业计划。教学系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检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教学系主任的作业批改情况由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抽查、评定。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所有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考查或考试的结果应有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提问、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以及考勤情况。
课程考核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湛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湛江师院教学人员年度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人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建立各级教学管理干部的听课制度,每学期主管教学校长听课不少于4次,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教务处领导、教学系主任听课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教学系应根据课程性质积极开展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课、共同参与教学改革活动等教研活动。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学系主任要组织教师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学系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应作出书面总结,在教学系交流后存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开展“优秀课堂”和“教学优秀教师” 评选活动以及“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等教学竞赛活动。具体办法遵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做出优良成绩,学校组织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按《湛江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和质量评价,具体的管理和评价办法按照《湛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价办法》执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湛江师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学校予以更换或调离教学岗位:
l、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四十九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评价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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