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材建设,规范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编写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及讲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材及讲义包括理论课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电化教材、CAI教材等。
第二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编写人可申请教材资助。
1、由本校教师任第一主编;
2、理论课教材或配套的实验课教材能填补专业空白,或目前使用和已出版的教材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
3、所编教材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独创性,反映当前教改及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并符合教学规律。
4、申请资助的教材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
第四条 下列教材原则上不予资助。
1、目前已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同类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可供选用;
2、摘抄翻译作为补充讲义。
第五条 下列教材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可重点予以资助。
1、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立项的教材;
2、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课程、优秀课程的教材;
3、在实际使用中,学生反应良好,用量较大,确要修订再版的教材;
4、新开设的课程,国内尚未有合适的可供选用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基金资助的申报
第六条 教务处在每年的12月初接受下一年度的教材资助申请。各院(系、部)到教务领取填写《教材资助申请表》,并发放给申请教材基金资助的教师。教师在填好申请表后交所在单位审查。各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查批准后统一向教务处推荐。
对已列为省部级以上立项并获资助的教材,可申请追加资助。
第七条 教务处教材科根据资助条件对申请资助教材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八条 对于获资助的教材,编者要与教务处签订合同,合同是检查、评价受资助教材编写与出版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九条 教材基金资助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教材科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材资助的办法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可用于教材编写和教材出版。资助经费按教材(讲义)编写、中期评估、付印发行三次发放,分别是总金额的20%、20%、60%。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教材(讲义),在校内印刷发行的头两年内,编者可以获教材(讲义)印刷成本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第一年为发行教材(讲义)成本总金额6%,第二年为总金额的4%。
第十二条 教材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教材科按学校规定向学校上交的教材发行费提成。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教务处和财务处负有监督的责任。教材编写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调研差旅费等。
获资助的教材在出版时,非正式出版的教材(讲义)由教务处、审计处参照印刷成本定价;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社定价,如果出版社定价不合理,教材科有权与对方协商。
第十四条 教材在获得资助后,编者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尽职尽责完成编写或出版任务,保证教材的质量。教务处依据合同对资助教材进行中期检查,对一年内完成的教材,一学期检查一次;跨年度完成的教材,一年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在中期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经费的使用或追回项目经费:
1、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
2、未能按计划开展编写工作和不按时交稿鉴定、付印发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
4、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 已获资助并列入供应计划的教材(讲义),未能按计划定稿印刷或出版,影响该教材(讲义)发放,造成教学事故的,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编者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凡受资助的教材(讲义),发行后应提交两套样书给教务处教材科备存。
第十八条 原有教材需修订并重新付印发行或再版的,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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