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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教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09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反映,对保证教学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教材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

  第一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标准:

  1、教材内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2、思想观点正确,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3、思考题、习题安排具有系统性、启发性;

  4、文字准确精练,语言流畅易懂,插图合适得当。

  第二条 同一门课程有多种相应教材时,必须优先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

  第三条 各专业要根据学科发展的情况和教学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选用反映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成果的最新版教材。对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和信息技术类等发展较快的专业,鼓励使用外文原版教材。

  第四条 每门课程只能确定及发放一种教材,相关的参考资料(含习题解、教学参考书、学习指导书等)不能通过教材渠道发放给学生。对于教师正当指定的教材,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买。

  第五条 为了保证教材的先进性,同时为了减少库存积压,所有专业原则上只能征订当学年开设课程的教材,不能跨学年征订。

  第二章 教材订购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教材订购分春、秋两季进行。教材科统一办理订购和供应业务。

  第七条 教材订购的程序是:

  1、各院(系、部)资料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承担课程的教材征订工作。每学期第七、八周,资料员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填写好《湛江师范学院订购教材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将“计划表”交各教研室。

  2、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选择教材,审核后交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查批准。之后,资料员将“计划表”交教务处教材科。

  3、教材科对各院(系、部)的“计划表”进行汇总,统一征订。

  第八条 对于某些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需要跨学期征订的,先由院(系、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填写跨学期所开课程,经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院(系、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征订手续。

  第九条 教材科在对“计划书”汇总后要对各院(系、部)订书情况及时登记,打印出订书清单分别交各书库管理员保存,以便教材入库时做好标识。

  第十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等人员的教学用书按实际需要订购。院(系、部)资料室所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可由教材科订购。书到库后,资料员须及时按书价缴交教学指标,领取相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不得留书库积压。

  第十一条 列入供应计划的自编教材(讲义)必须按时交付印刷或出版发行。对于未能按计划付印或出版,影响该教材发放并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编者责任。

  对于未获审批的自编教材(讲义),不能将其列入订购及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保持教材征订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凡经审核批准列入“计划表”的征订教材,一般不得变更。因随意变更教材、“计划表”填写有误或填写不全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经济损失;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教材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入库、验收由书库管理人员负责。在教材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书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核对到货清单上的数量、单价、出版社、作者等是否与实物相符,核对无误后在货单上签名交统计员入帐,并在订书清单上相应作出标记;如果货单与实物不符(至少经过两次核对),应立即报告科长,由科长向供应商追讨。对于不附清单(一般指外购,邮购、教师参编等)的教材,应填写入库单交统计员入帐。

  第十四条 教材入库上架应按书编号顺序分专业存放,并添配相应标签。书库管理人员应遵守《书库安全管理规则》(见附件),妥善保管教材。

  第四章 教材供应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前,资料员需向教材科领取并填报“班级教材使用表”一式三份,分别送交所在单位、学生班级、教材科。“班级教材使用表”是学生班级领取教材的凭证。教师用书原则上由院(系、部)资料员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教学用书领书凭证”到教材科统一签领。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供应任课教师教学用书的时间,资料员按开课计划集中领取相应教材。

  第十六条 学生教材以班为单位发放。新生由辅导员指定学生领取,其它班级教材的领取由班长负责。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凭“班级教材使用表”到教材科领取。领取时要同时出示学生证和身份证。学生领取教材时须在教材科所存“班级教材使用表”上签名。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班级教材使用表”,以供毕业时进行个人教材结算时核对。

  第十七条 教材一经发出,不予退换。如确有装订印刷等方面的问题,可到教材科登记退换或免费补缺。

  第十八条 每学期班级教材发放结束后,教材科提供零售服务。学生如果因丢失教材而需要补购时,可在每周一至周五的下午到教材科联系购买。零售教材清单一式三份,第一、二联分别由教材科的统计员和代收款员保存,第三联交购书者。每学期末代收款员应与统计员核准所收款项,汇总后经科长审核,再转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学生领取教材要讲文明礼貌,要洁身自爱。若发现有故意损坏或偷窃教材的行为,除收回书籍外,须向当事学生按书价2~3倍给予罚款,并向该生所在教学单位通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材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预交教材费。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征订教材时,统计员应统计各班教材款使用情况,并将统计结果交学生所在院(系)。如果教材款已超支或余额不足,学生所在院(系)资料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在下学期入学时到财务处补交。

  第二十二条 教材结算以教材实际定价为标准进行结算,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总结算。对于毕业前总结算时仍未交齐教材款的学生,不能签发离校手续。

  教材结算分两层次进行,一是教材科与班集体进行结算,二是班集体与学生个人结算。详见《毕业生教材费结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汇款购买教材时,由统计员汇总购书清单,并填好付款通知单,教材科科长审核并经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名(一万元以上还需审计处审签)后到财务处汇款。当收到购买教材的发票时,须经书库管理人员根据当时验收入库清单,核对清楚后签字验收,再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复核后冲销其来往账目。统计员应定期向科、处主管领导汇报教材用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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