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由院(系、部)领导。
第二条 教研室工作任务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开设有关课程,落实教学任务。
(二)负责课程建设工作。制订或完善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核计划等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课程建设档案。
(三)开展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每个教研室每学期独立开展集体教研活动不应少于6次。
(四)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制订并实施教师培训计划,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三条 教研室一般按照专业或课程性质设置,由院(系)提出设置方案,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至少由五名以上教师组成。全院每位任课教师、兼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参加教研活动,服从工作分配。人数较多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性质,分成若干教学小组,开展教研活动。
第五条 教研室的全体成员,应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教研室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自觉地学习政治、业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六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教研室设副主任一名。正、副主任由院(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查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聘任,同时送人事处备案。教研室正副主任的聘期与学校聘任制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保持教研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良好运行,教研室主任应尽量保持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应频繁变更。确需变更,应参照本条教研室主任聘任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高等学校担任过三年以上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所任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订教研室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教研室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完成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落实学校或所在院(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任务。负责组织教师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负责检查教师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完成情况、课堂教学质量;负责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师的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四)负责组织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
(五)负责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活动、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应用和推广教学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六)负责制订教师培训计划,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七)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师资的补充、聘任意见。
(八)关心教师的思想和生活。鼓励和支持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九)协助院(系、部)领导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或修订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教研室主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和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教辅单位设置的教研室或具有同等性质的教学机构,参照本条例开展教学工作和管理。不设置教研室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条例要求自行设置类似机构,并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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