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通过对教学工作的调研、检查和监督,促进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对教学工作投入更多的精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学督导室是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教学督导室挂靠教务处开展工作,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主任由学校在离退休教师中聘任,必要时也可在在职教师中聘任,聘期为二年。其职责是:
1、负责制订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计划,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
2、负责候选督导员的考查与推荐工作。
3、负责组织督导员开展听课评课、专题调研,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
4、负责组织督导员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评估工作。
5、负责与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就教学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
教学督导室主任在任职期内享受行政正处级待遇,如属离退休教师,工资不重复发放。
教学督导室秘书的职责是:
1、协助督导室主任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督导员的工作安排,负责联系有关单位。
3、负责督导员的原始记录的整理与保存工作。
4、负责处理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内部事务。
教学督导室秘书的待遇参照行政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聘请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员的聘任条件是:
1、热心督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为人正直,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有充分的精力开展督导工作。
教学督导员的遴选程序:由督导室主任推荐,或者各二级学院向督导室推荐,或者自愿向督导室主任报名,督导室主任进行资格审查,教务处与候选人所在专业学院领导协商确定。一旦聘任,即发给聘书,聘期为二年。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月计酬或者根据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学校根据工作量发放酬金。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是:
1、工作量以学时为单位。听课评课活动按每节课计算为一个标准学时。
2、专题调研和集体性研讨活动按每小时计为一个标准学时,按实际活动时间计算,但一个上午时间最高不超过4学时,下午最高不超过3学时。
3、在职督导员每完成二个标准学时,折算为一个在职教师的学时。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是:
1、在教学督导室主任的安排下,开展教学督导活动。
2、参加教学督导室组织的专题调研活动和集体研讨活动。
3、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评估工作。
4、及时向督导室主任反映督导情况,及时向被督导的单位和个人反馈督导信息,并提出建议。
5、按月计酬情况下,每周的工作量应不低于2个工作日。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是:
1、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的督导:对教师教案或讲稿、上课、批改作业情况、考试试卷、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实习和实验报告等进行抽查。
2、教学管理工作的督导:对与教学相关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教学日历表、教案或讲稿、教学任务书、学生成绩单、毕业论文指导记录和评语评分、考试试卷等进行抽查。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专门性工作的督导:督导员可根据需要对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调研。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方式是:
1、随机听课。督导员可在任何时候随机跟听教师的上课。
2、随机抽查教学文件和教学材料:教学督导室须在抽查前三天告知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向督导员提供抽查材料。
3、专题调研和专门检查。督导员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检查书面材料等形式了解某一专门性问题。教学督导室须在调研前三天告知受调研单位。受调研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督导员应本着尊重与爱护督导对象的态度开展督导工作,被督导的个人或单位应给予督导员理解与支持,为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督导员的督导意见是考核被督导的个人和单位工作水平的参考依据。被督导的个人和单位应根据督导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这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