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和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水平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设立湛江师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在整体优化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在加强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三)在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在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五)在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激发教师积极性,优化教学环境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六)在师德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七)其它突出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的条件: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除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完成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三)凡集体申报的成果,成果完成者不应超过5人;
(四)个人申报的成果,成果申报者必须在湛江师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且每年年度考核结果都是“称职”或“优秀”。
(五)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是最近3年内完成的成果。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成果申报者填写《湛江师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由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向教务处申报。
2、学校授权教务处聘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查批准。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特等奖在一等奖中产生。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数额由教务处向学校提出建议并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聘任。每个评审小组由5~7名专家组成。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成果及申报者的资格。
(二)根据预先拟订名额提出一、二等奖建议名单。
(三)推荐特等奖的成果项目。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教学指导委员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评审;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赞成票的成果才能被评为一、二等奖;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到会专家的赞成票的成果才能被评为特等奖。
第八条 在同等水平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及基础课方面的成果、青年教师主持取得的成果。
第九条 评审结束后,公布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结果,接受校内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自公布之日起七天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有个人亲笔签名。教务处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有异议的成果,由教务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异议期限结束后,学校正式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发给获奖证书和奖章。获奖成果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一等奖经推荐评为特等奖,只发给特等奖的奖金,不再重复发一等奖奖金。除发给奖金外,按学校津贴发放办法还应对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加分。
第十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集体申报的归申报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中,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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