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根据《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结合湛江师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组织本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制定测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三条 学校测试站接受学校的行政管理和省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测试站负责本校教师和在读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接受校外人员的测试报名。
第五条 在测试站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省测试机构制定的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实行测试员聘任制。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人员,须经我校测试站聘任后方可参加测试工作。
学校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能力、表现,聘任本辖区测试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聘任单位有权对其解除聘任。
第七条 师范生在毕业前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八条 师范生毕业前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的达标等级按省教育厅目前的规定是二级乙等。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缴纳测试费,收费标准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校测试站每学期统一分年级组织师范生参加普通话测试。
第十一条 测试成绩的认定:三级、二级由我校测试站认定;一级乙等由我校测试站按规定上报省测试机构审核认定;一级甲等由省测试机构上报国家测试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遗失,距发证时间3个月内,可向测试实施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的时间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应遵守测试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规者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应试人应遵守测试机构制定的测试纪律。违反者按规定取消其测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应试人测试时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
在测试中,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夹带资料进入测试室;(2)使用手机;(3)请人代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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