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学校开设系列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供学生选修。为了做好公选课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选课的开课
第一条 公选课是为了使学生在本专业范围外,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增强适应性, 培养兴趣特长,提高文化素质而开设的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主要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类和教育类课程。
第二条 公选课的开设要遵守《湛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关于开课的要求。开课前,课程所在教学系的主任要组织有关教师选用或制订合适的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适用的教材或讲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反映公选课的特点,要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和学生的个体差异。
第三条 公选课主讲教师必须由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一定教学经验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鼓励教授、博士开设公选课。
第四条 公选课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开设。
第五条 每门公选课原则上须有40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理论课一般安排大班上课。
第二章 公选课的开课组织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的第七、八周为安排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时间。各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须组织教学系填写下一学期公选课的开设计划表并报交教务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开设哪些课程、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的安排、各门课程开设所需要的条件、各门课程在教学文件、教材建设等方面状况及解决课程开设存在问题的设想等。各院(部)每学期开设公选课的门数文科类院(部)不得少于五门,理科类院(部)不得少于三门。各单位开设的公选课在二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教务处在对各院(部)提出的开课计划审查后连同课程简介于第九周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每学期第十二周组织学生在网上选报下一学期的公选课。
第九条 教务处对学生选修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后向开课单位下达教学任务书,开课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书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公选课的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选修足够数量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参加双语教学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减免相应学分的公选课。
第十二条 公选课一般安排每周2学时,个别课程(如高等数学)确因需要可适当增加学时。
第十三条 任课老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把关,记录学生考勤人数,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时数1/3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经注册选修公选课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考核及其它教学活动。凡缺交作业1/3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未经注册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公选课的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机动周的前一周进行。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可采取开卷、闭卷、做作业或写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在学期结束前录入好学生成绩。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公选课教学,确保课程质量。公选课与其它类课程一样,必须接受教务处和院(部)的教学检查。
第四章 公选课的工作量计算
第十九条 公选课的教学工作量与专业选修课同等对待。理论课原则上每80人为一个标准班,系数按1.0计算,每超过40人增加0.1个系数。重复班上课系数按0.9计算。计算机、实验课按系数0.8计算,课时酬金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核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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