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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条 考试是使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全校师生都应严肃认真对待。为了整顿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场实行不同年级、同年级的不同科目分插或相互间隔一个以上座位安排学生考号。

    第三条 学生应持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若有迟到,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并作旷考论处。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认真检查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员,若不检查或检查发现而不报告者,以违纪论处。

    第四条 考场内要听从监考员指挥,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文具外,学生不得携带书本、笔记本、学习资料、报刊、纸张以及各种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进入考场。允许使用的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带来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点,试卷、稿纸由监考员当堂发给,学生领到试卷后,必须立即写上姓名、院系班别等,并仔细查对试卷有否分发或印制错误。

    第五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对试题中的疑难问题发问。不准吸烟。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中途可以离开考场以外,其余情况(包括上厕所)中途离开考场,按交卷看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提前交卷者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妨碍他人考试。

  第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不服从监考员指挥与管理者;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经监考员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在桌面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者在考试前不检查桌面而被发现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将与试卷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不允许带进考场的物品藏匿于试卷、课桌、随身穿戴的衣服等处;考试中抄袭别人试卷或交换试卷者;传递纸条、示意答案等者;将试卷带离专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替考者或委托他人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威胁引诱、组织

  集体作弊、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和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次以上作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全体起立,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摆放在桌面上,由监考员收齐试卷并宣布考生可离开考场后方可离场。经监考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员拒绝收卷并在试卷袋上加以说明,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处(一般情况下,监考员应在考试结束铃响十分钟内退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再取出涂改。

  第八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或者有作弊行为者,监考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或由监考员当面告诉作弊学生本人,将其违纪或作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让考生本人填写《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登记表》。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重修,但可以在毕业前参加一次重考。主管院长应根据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湛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办公室必须于考试后第二天将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学生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 监考员应按《监考员守则》履行职责和任务,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对严格维护考场规则者,给予鼓励表扬,对违规行为姑息迁就、视而不见或开脱说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作教学事故处理。教务处和各学院主考要组织人员要到考场第一线巡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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