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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为了加强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二级学院(部)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命题、付印及保管试卷,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安排监考员,检查考场纪律,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成绩公布、试卷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形式与命题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查可采取开卷笔试、撰写论文、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采用何种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考试的院(部)领导批准。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在教学系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系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系主任审查,院(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必须由开出课程的院(部)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每门课程均应具有A、B两套试题,并制定统一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鼓励公共课和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

  第六条 所有课程考核命题均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知识点的分布、试题的难度和区分度均要体现该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为保证合理的区分度,一般要求反映该课程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的题量约占60%,稍难题约占20%,高难题约占20%。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七条 各门课程命题教师在试题审查后,填写“试卷付印清单”,连同试卷交所在单位教务员随机抽选试卷付印。印刷厂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集、印刷、装订、封装、保管和签发工作。

  第八条 试题的打印、誊写、复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九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注意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学校批准办理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的资格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各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审定后,由教务员于考核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需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教务员须在考前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和缓考学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三条 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进人考场按指定座号应考。凡不按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的时间及记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考核均应严格执行教学日历表的安排。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周内的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2门。考查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前的机动周或学习周内完成,但必须是在课程结束后,不得提前安排。论文写作时间一般以2周为宜。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每题分值取整数。满60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教育实习)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要按下列对应的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具体分数由任课教师或所在二级学院确定)。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控制在20%—30%。在进行成绩折算时,某门课程无论涉及多少个班级和多少个学生,必须采用同一标准进行折算。不能在不同班级之间或同一班级的不同学生之间实行不同的标准。

  第十七条 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期中测验、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任课教师应保管本学期的作业,以备检查。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应有较高的相关度,任课教师不得以平时成绩为人情分,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在考试结束后集中精力评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努力控制评分误差。所有考试课程均要求密封阅卷。由两位以上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须交叉阅卷或流水评分,公共课均要求流水评分。所有试卷的判分均采取正分制,试卷中的任一道题均要作出判分标识,并在题序号旁记上正分。任课教师要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登入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学分、绩点,打印《学生成绩单》,交二级学院保存。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或隔空一位。每一考场一般安排40人左右,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也可实行不同年级、不同课程交叉编排座位。学生要对号入座,否则,监考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或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日期和考场由各二级学院(部)与教务处教务科协商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考生应按时交卷,否则监考员有权拒收其试卷,该生的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系主任确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应到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交叉监考。每个考场要配备两名监考员,其中本院一名,外院一名。超过70人的考场,须安排3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应负全面责任。

  第七章 课程考核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课程考核质量,教务处对每学期不同种类课程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并报告考核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抽样人数的要求是:50人以上的课程,抽样数一般不少于50人;50人以下的课程,则须抽取全体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湛江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要讲求全面性和针对性,使之真正发挥改进教学的作用。试卷分析的内容包括知识点的分布分析、难度与区分度的分析、成绩分析、改进教学的设想等方面。作分析时,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可含混其辞,笼统分析。试卷分析只针对期末考试进行分析,而不是对该门课程总成绩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 对于闭卷笔试的考查,其阅卷、登分与试卷分析应参照考试方式的要求执行。口试和技能考查须当场作好回答记录或观察记录,并做好保存,以此作为评分的依据。除闭卷笔试的考查外,其它方式的考查不要求作试卷分析,但必须进行考查总结,内容包括试卷或方案的科学性、组织程序的可行性、学生的学习水平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设想。

  第八章 考核成绩的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由二级学院在本单位最后一门课程考核结束后四天内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领导批准后,由教学系其他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签名更正。

  第二十八条 每个学生应及时了解考核结果,如果考核不及格,需要做好该门课程重修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 试卷的装订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试卷严格按照规范装订:从上到下,依次为试卷封面、AB样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成绩单与试卷分析(复印件)、答卷(或答题卡)。考查课程须将反映考查过程的材料集中装入袋中,装袋的顺序是:A、B试卷或考查方案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单、考查总结、答卷或原始记录。任何涉及到签名、盖章的地方均要签名和盖章。装订好的试卷,由二级学院(部)妥善保存,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章 课程考核的总结与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要及时做好试卷的归档工作,并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要充分挖掘考核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组织广大教师观摩表现出色的教师或课程的经验,不断提高课程考核工作质量。对于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要做好试卷的检查工作。二级学院(部)在考试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教师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及时纠正或作必要的说明。学校组织教学督导员或专家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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