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领导、二级学院(部)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兼任,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了解各二级学院申报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由本学院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评议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2、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达到2.0及以上,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或设计)和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受到行政处分者;
3、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或设计)和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成绩低于70分;
4、未修满毕业规定要求的学分数或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在2.0以下。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审查和评议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复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决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从2016届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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