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师教[2008] 04 号
各教学单位、各教学点:
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学期期末考试及下学期初的补考、缓考等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试的准备、实施及后续工作。
一、考试时间的安排
本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为20周和21周(2008年1月14日至25日)。分散考试、考查须在第19周前完成,全校性公共课考试安排在1月14日(星期一)、15日(星期二)、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上午)进行,具体安排已另行通知。专业课和其余公共课的考试由各开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或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单位商定。
二、考试的组织与要求
1、期末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湛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做好试卷的命题、付印及保管,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的编排,监考员的安排,考场纪律的检查,试卷的评定,成绩的登记及公布,试卷的分析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2、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学校继续成立以校领导、教务处领导、行政处室领导和督导员组成的考试巡视小组。各学院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并指定联系人,以便学校巡视人员与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及时联系沟通,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教务科。各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大期末考试的巡视力度,做好监考员的考前安排及考试期间按时到岗、履行监考职责等的督促检查。
3、各单位应召开监考员动员培训会议,组织全体监考员认真学习《湛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湛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湛江师范学院考场规则》及《湛江师范学院监考员守则》等文件[见《湛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上册·教学卷)]。同时各学院还应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开展考试诚信教育,宣讲考场纪律、考试要求以及考试违纪处分等有关规定。
4、监考员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监考工作,按时到岗,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替监考。如违反规定,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5、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作弊应由监考员和作弊学生本人当场共同填写“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登记表”,监考员还要在试卷袋上填写有关情况说明。考试结束后,作弊学生本人认真做出书面检讨,学生所在学院须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根据学生对作弊的认识态度,按《湛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处理意见,连同学生检讨书报教务科。对考试作弊者,成绩登记单上的成绩记“零”分,并标明“作弊”字样。按学校的学位条例规定,考试作弊受到行政处分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6、做好考场安排,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学期继续实行各学院交叉监考的做法,每个试室要配备两名(70人以上的试室应配备三名)监考员,其中有一名本单位监考员。每门课程考试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负责该门课程的巡视工作,发现试题错漏则当场解决。每一试室一般安排40人左右,采取隔座或不同课程、不同班级交叉的方式编排座位,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施随机编号。考试时,试室门口要张贴考试座位表。
7、学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座号参加考试。监考员须认真查验并让学生签名,凡未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不按安排的地点参加考试者,一律要清退出考场。证件丢失未及时补办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贴有学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
8、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前在相关部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有校医院的证明),否则均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缓考”字样。
三、成绩处理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通过网络将成绩(包括补考及缓考成绩)录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网址、帐号和密码由各单位教务办公室提供),成绩录入时必须严格按系统要求录入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等信息,录好的成绩单打印三份签名后连同AB样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答卷等材料一齐交到各单位办公室,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妥善保管。
四、补考及缓考安排与要求
1、凡本学期考试不及格和经申请批准缓考的学生,安排下学期第3周重考。请各单位(包括公共课的开课单位)教务员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前把考试总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并汇总学生重考、缓考名单报我处教务科。开学注册时补考、缓考学生须与开课院(部)联系,查看具体考试时间。
2、请各学院务必打印张贴并通知学生进行核对,如有名单中未出现但确需补考的学生,务必在考试前与教务科联系,否则责任自负。
3、补考及缓考试题使用期末考试中未使用的A或B套试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补考及缓考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监考员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查验学生证件,两证齐全(身份证和学生证)者方可参加考试。
4、凡是本次补考及缓考范围之内的学生都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缺考,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时学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各学院要积极配合教务处选派补考及缓考监考员。
教务处
二○○八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