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果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科研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认真填写《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经科技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科技处,经审核后上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4、组织鉴定单位接到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5、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①、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②、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③、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业务科室:成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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