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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关于印发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湛师科技[2011]6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粤学位[2010]4号文件精神,完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任务,提高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与兄弟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积累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及原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培养规模

  第一条 按照学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的建设目标,至2015年,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毕业生达到60人以上,每年与兄弟院校联合培养的在校研究生控制在15~20人左右。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达30人左右。

  二、培养模式

  第二条 联合培养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学校负责联系并签订协议,用其他高校的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第二种模式是由二级学院(部)或个人自行联系,用其他高校的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

  三、导师遴选

  第三条 申请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应是学校正在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文科经费2万元以上、理科经费4万元以上)的在职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副教授。

  第四条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必须通过联合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且被对方学校或其研究生院(处)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审批程序:(一)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书,并填写《湛江师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报科技处;(二)科技处审核后,将《湛江师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报校领导审批;(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权单位审批后,双方单位及导师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导师职责

  第六条 参与商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承担联合单位委托的入学考试命题工作,与对方协商参与评卷、复试,并提出有关录取名单建议。

  第七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订教学计划,并参与和监督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好中期考核,把握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参与答辩等。

  第九条 支持并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第十条 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导师聘书、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包括印刷稿和电子版)等相关材料。

  五、培养经费

  第十一条 培养经费指按联合培养协议需要支付给联合单位的经费、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科研经费、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第一种培养模式的培养经费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助学金为每人每月500元,从到学校之日起计算,一年累计发放不超过10个月;研究生的科研经费从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被外校遴选为研究生导师(要有聘书)并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要签订协议),学校按指导学生数发给导师津贴200元/月·学生(导师津贴每月最高限额800元)。

  第十五条 对因指导教师个人原因或学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中止各类经费的下拨,并且保留追讨已支付各项经费的权利。

  六、研究生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科技处共同管理。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联合培养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方式,学位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的对方单位负责培养,论文工作阶段由学校负责培养。公共课由联合单位负责教学;专业课由联合培养双方协商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安排、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授予、毕业和就业由联合单位负责,学校职能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统一安排住宿,费用由学校支付,并给予办理学校学生证、借书证等。毕业离校时,研究生应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各自所在学科的基层支部,研究生团员可在校团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守则等有关管理规定。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教育的研究生。凡属于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含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课程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相关内容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有冲突或未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实际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起执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湛师院[2004]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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