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师科技[2011]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及经费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或受资助部门应将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研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结项评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纵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和基金项目,如国家、省(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即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项目)四个类别。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按科技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报送到科技处。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先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审查汇总。当申报数超过限额时,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先由申请人所在的单位、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的申报数报送到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然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确定立项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实施。校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申报者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必须是完成过市、厅级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支持教授、博士申报校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申报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承担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新的校级项目。每位申请人获得校级科研项目资助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
第九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者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申请主持省部级以上的项目,虽未获立项,但对评审反馈意见中有明确建议给予立项资助的,给予一定的经费鼓励。
第十一条 每一位横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项目委托方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可以通过科技处接受学校的委托,以“湛江师范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凡利用学校条件与职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在签订一星期内交科技处备案。重大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合同,科技处应参与谈判与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的同时,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湛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校内委托合同书》,待第一期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由科技处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均由科技处统一建立档案并为项目负责人下达《科研经费使用手册》,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只有在科技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并享受学校相关政策扶持,并成为科研工作量统计的有效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相关研究与开发工作。承担部门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八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科技处、各相关部门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科技处可以在征得主管领导批准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并撤消该项目,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其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建帐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财务处监督下支配使用,专款专用。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对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本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项目经费配套科研业务费。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分别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50%、100%、20%配套,配套经费50万元封顶。对省部级以上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适度支持,其中国家级自筹经费文、理科类项目分别配套2万元、4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文、理科类项目分别配套1万元、2万元。凡已在学校取得配套经费的科研项目,因合作需要将项目经费转出学校的,学校将实际转出经费额相应的配套费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相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开支计划使用资助经费,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成果发表费:专著出版费及论文发表版面费;科技成果鉴定、理论成果评审、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配套经费的20%作为科研特殊岗位津贴可一次性提取,也可按月发放;其余80%直接用于项目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以及出国访学等,并且原则上要求购买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费用不低于此项经费的50%。学校不再另行拨付经费支持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可提取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 %作劳务费,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科技处核准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结项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项经费。结项经费的90%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酬金,10%作为所属部门的管理费。项目结项时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结项申请,提交项目委托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结项申请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项经费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及接待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第三十条 校级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再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购买,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照相关科研管理政策,学校提取校外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技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为了发挥科研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参与研究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材料。
第三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以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
重点项目以项目下达任务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验收。
一般项目,系列论文(或艺术类作品)文科4篇(件)、理科3篇(件)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件)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或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件)以上。
青年项目,系列论文(或艺术类作品)文科3篇(件)、理科2篇(件)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件)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或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件)以上。
科研启动项目博士专项,系列论文(或艺术类作品)文科4篇(件)、理科3篇(件)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件)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或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2篇(件)以上;
科研启动项目教授专项,系列论文(或艺术类作品)文科5篇(件)、理科3篇(件)及以上,其中至少文科3篇(件)、理科2篇(件)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或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2篇(件)以上;
对于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特殊的项目,以人才引进合同中对科研工作的要求为结项标准,具体由人事处和科技处审核。
第三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
第三十七条 对承担项目但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技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冻结经费直至撤消项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处将已结项项目的所有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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