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岭师财务〔2021〕79号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财务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年6月28日
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
学费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济活动管理,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办学资源,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是指学校通过开办经依法批准并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规定取得的学费收入。
第三条 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宣传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四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五条 管理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办学单位(主要指校内具体承接办学工作的教学单位等,下同)根据项目的管理和教学职能,对相关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学校财务部门是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分配政策草案,实行分配。
第六条 分配原则
(一)公平一致原则。学校对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在同期同类学科全日制学费标准以内的学费收入按照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支持发展原则。学校鼓励各办学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对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同期同类学科全日制学费标准以外的学费收入,大部分返回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专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七条 分配办法
(一)支付合作办学方的费用,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合作办学方费用后,剩余学费收入的分配安排。
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扣除合作办学方费用后,下同)低于同期同类学科学费标准以内的学费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
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高于同期同类学科学费标准以外的学费收入,95%作为专项建设经费分配给办学单位使用、5%作为专项管理费分配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使用。
每年中外合作办学的新生入学后,由办学单位进行办学项目成本测算,提出专项建设经费的预算,明确经费的各项支出使用比例。学校财务处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监督后,提交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根据学校财务状况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酌情核拨。
第八条 经费支出
分配给办学单位使用的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建设经费(以下称“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和办学条件改善,主要绩效要求为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激发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专项建设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发挥最大效益。专项建设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学费用。主要是指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特殊性而产生的教学相关费用支出,包括: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研究、实验室建设、实验耗材、实践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工作费用,以及和该项目学生培养相关其他的资料费、招生就业工作费、学生专业技能活动费等;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需要由我方承担的项目外方教师来华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师资培训费。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教师赴国内外进修培训以及邀请国内外教师来校对项目相关教师进行语言及专业培训。
(三)外聘教师经费。主要是指根据项目需要外聘教师产生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差旅费、保险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人员经费等,严禁列支与外聘教师无关的费用。
(四)外语培训费。用于项目学生培养计划外的外语强化培训、学生通过外语考试的奖励以及其他与外语培训相关的支出或奖励等。
(五)师生交流费。用于资助项目学生及带队教师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短期交流、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长期学习、资助教师参加与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国内外会议等。
(六)人员费。用于项目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补贴和奖励。可设置教师双语教学补贴,主要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教师双语及全外语教学补贴、项目管理人员工作补贴等人员费用。人员费占比须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要求。
(七)其他开支。用于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的其他必要开支等。
分配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使用的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业务各项开支。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其他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办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项经费的使用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利于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经费的效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开展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学费收入。全日制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经教育厅备案且经批准单独代码招生的联合培养项目等)的学费收入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其他收入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