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保证物资采购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审计办法》(粤教审﹝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活动,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后勤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执行物资采购审计的部门,在物资采购全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校内采购单位及采购相关人员执行物资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对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采购方式不当或采购流程不合理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六)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条 在物资采购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有以下权限:
(一)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校内采购单位、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物资采购有关的情况;
(二)要求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校内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书面材料;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查询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等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掌握采购内部控制原理,了解学校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工作审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物资采购审计主要有项目审计和抽查审计两种方式。
(一)项目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纳入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方式。
(二)抽查审计是审计人员不定期抽取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进行审计,实现物资采购日常监督的审计方式。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一)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采购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采购价格设置的合理性;
(四)采购物资数量的合理性;
(五)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第九条 物资采购过程审计
(一)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1.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采购过程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供应商选择的合理性,是否按规定实施招标。
(二)采购申报价格审计
1.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
2.采购申报价的合理性;
3.申报价格核定程序的规范性。
(三)采购招标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4.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5.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公正性。
(四)物资采购合同审计
1.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审查合同的签定程序是否合规。
2.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3.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
4.采购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条 物资采购验收审计
(一)是否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采购经费管理情况审计
(一)采购经费预算合理性;
(二)专项采购经费是否实行专项管理;
(三)货款支付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效益审计
(一)所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物资采购及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
对物资采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审计,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物资采购的执行和管理情况拟定项目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开展审前调查,向物资采购申请部门、管理部门以及财务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将完整的审计资料及时提交给审计组;
(四)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意见;
(五)审计处核实书面反馈意见,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如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则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六)被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七)审计处负责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教学科研耗材、图书教材、后勤服务等物资采购审计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采购计划材料,包括按规定提供的采购需求论证材料、采购申请、采购需求书、采购预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商家报价情况等相关材料;
2.采购立项材料,包括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情况、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证明项目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相关材料;如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年中追加项目,需提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立项的会议纪要;
3.采购过程材料,包括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核准的采购方式、采购(招标)文件、供货商的选择及确定等有关材料、采购合同原件以及合同文件的审批情况材料、货款支付的相关凭证等;
4.采购验收和管理材料,包括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情况材料、物资采购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资料;
5.审计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采购审计按照《岭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岭师审计〔2015〕262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抽查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督电子办公平台流程、翻阅资料等方式,抽取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进行审计;
(二)审计人员针对抽查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或存在的风险隐患,向被审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如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抽查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审计人员根据抽查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会议纪要、制度文件、财务凭证、管理台账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岭南师范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试行)》(岭师审计〔2017〕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