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凡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记、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1、 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2、 审计通知书;
3、 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
4、 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5、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 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 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8、 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9、 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件和回执;
10、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11、 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12、 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通报;
13、 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14、 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15、 移交处理意见书;
16、 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17、 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18、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19、 校属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如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