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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7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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