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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岭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管理和效益等进行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年度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审计部门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项目,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审计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重点工作安排及科研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审计部门也可以采取联合科研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二)项目管理。检查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性、完整,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劳务费的发放比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行为;结存经费管理以及财务信息质量等。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被审项目间接费用的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凡需提交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提前送达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审签。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1.科研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和审查项目,由审计部门、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由审计部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实行。
2.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部门,由科研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并抄送财务部门。
3.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4.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将完整的审计资料及时提交给科研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科研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5.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问题反馈意见,经被审项目负责人、科研部门、财务部门等核实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科研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并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6.审计部门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科研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门。
8.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委托审计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委托审计小组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部门及财务部门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
2.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由课题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号及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需经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被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3.被审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经财务部门审核的被审项目明细账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配套或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8.被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9.被审项目负责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被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10.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项目的依托单位或负责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经费
1.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2.各个课题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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