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三条 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概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以及概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查和委托工作。
(三)审查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方案。
(四)审查和确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
(五)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六)管理和监督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七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制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负责人和工作进度,坚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编写详细的《全过程审计日志》。定期向学校审计部门汇报工程审核情况。
(三)对工程投资立项、钻探勘察、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加图纸会审,对工程变更和签证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九)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十)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向学校移交审计资料,出具咨询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由审计部门报学校批准后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者分阶段、分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审计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合理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审查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部门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调整需要变动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部门提供所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二)审计部门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部门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送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由主管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并应与审计部门协商一致后执行。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
4.审计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索赔事项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整理初审后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学校审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作为结算依据。
3.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单。
4.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或财政部门的审查结果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对全过程审计的各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单位。审计意见未落实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个工序施工,直到整改全部完成,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第 项目审计负责人为审计资料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审计终结时,责任人应负责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卷、装订后,移交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应当移交学校的要及时移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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