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和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项目,是指使用学校资金装修、修缮,给排水及消防管网安装改造,电房及泵房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主管单位”是指维修项目建设的主要管理单位。
第四条 教职工“房改房”、商铺自用部位与自用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室内阳台和水、电、气、通讯、网络等)的维修维护,由住宅所有人或租赁人承担维修维护责任。自用部位以外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在学校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由学校维修经费开支。
第五条 维修项目应遵循“申报计划、组织调研、批准立项、组织施工、验收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立项、预算及审批
第六条 根据学校“刚性预算”原则,维修项目按年度审批计划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按需求在每年下半年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次年的维修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目标要求、项目估算和经费来源等,由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后组织项目勘察,按照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求和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初步筛选,并编制成计划表,申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经学校审批立项的维修项目在校园网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立项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维修。特殊项目(是指国家政策性强制要求,自然灾害,供水供电系统故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教学、科研急需等)需要本年度维修的,按以下类别向项目主管单位申报,主管单位再上报学校确定。
1.公共用房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理部门申报。
2.公共水电设施、校园道路、广场、景观、沙井、绿地及配套设施、围墙、安保值班室(岗亭)等设施和其他公共用场所等项目维修,由维修管理部门申报。
3.教职工“房改房”公用部位(指屋顶、梁、柱、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公用设施设备(指公用的上下给水管道、落水管、供电、公用照明等)的项目维修,由房产科或业主申报。
第八条 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水、电、气、通讯、网络等设施项目改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增容、改造。确需改造的,须经下列管理单位或部门审核:
1.建筑主体结构改造、外立面改变的,由基建处审核。
2.供电、给排水线路变动或水电增容的,由维修管理部门审核。
3.涉及消防通道及消防管网等变更,由安全保卫处审核。
4.涉及通讯网络变更的,由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审核。
第九条 维修项目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预算编制,对不适合套用预算定额的特殊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调研询价或现场议价,询价或议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条 维修项目的预(结)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核,或由学校招标一家有资质的审核服务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 为加快竣工结算进度,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实行预付款(中小微企业按国家政策执行),预算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必须通过学校OA平台审批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维修项目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学校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3.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水电供应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教学科研急需的改造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迅速组织抢修,事后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专业性强、工序复杂的项目,立项前可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或者聘请设计单位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单项200元以下(不含200元)项目,由学生公寓自行组织维修。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议价: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含10万元),由学校按照下列方式之一下浮招标(专项标准化结算项目不设下浮率):
1.由学校按区域划分,每个区域招一家供应商承担该区域维修,招标时下浮率不低于5%,由投标供应商投标下浮率,下浮率在履约期限内保持固定不变。
2.由主管单位推荐一家建设质量好、维修效率高、专业性强的供应商承接专项维修,招标时按预算审核价固定下浮5%。
第十七条 竞价: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不含50万元),采用“推荐+系统随机”方式选取供应商。即:由主管单位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招投标采购中心再从广东省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按不少于1:1随机选取供应商,并按照不低8%的预算审核价设置下浮率进行竞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取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公开竞争:50万元及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等公开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 需提供设计图纸、造价编制和聘用项目监理的建设项目,由维修管理部门在学校OA平台上申报审批,并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OA流程前,维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与使用单位负责人进一步细化施工方案和项目内容,并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OA流程的附件上传,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确因设计缺陷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不可预测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内容的,项目维修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填报并提交《变更说明书》、《项目施工变更单》和变更预算等资料,且按下列权限报批:
1.项目变更累计增加总造价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人员讨论后,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2.项目变更累计增加总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3.项目变更累计增加总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在项目合同价以内,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如有)、维修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进行现场调研,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变更累计增加总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超出合同价范围,报学校决策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变更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实施。因供应商原因,未经审批进行的变更施工,增加造价部分的变更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涉及关键工序及隐蔽项目内容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维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如有)、使用单位对分部分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签证是对施工方案中变化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项目结算的依据。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使用单位、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变更原因、名称、位置、数量(含清单计算式)、预算造价等相关信息,并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签证手续(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供应商加盖公章),逾期不予补签。
第二十五条 涉及签证计时工项目,供应商应提前向维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申报,经主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计时工签证单》后予以实施。计时工3个工日及以下的,由维修管理部门讨论确定;计时工在3个工日以上到10个工日(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参与共同确定;计时工10个工日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整理变更签证相关资料建档存查。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修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把控入场材料质量关。项目施工中确定为学校供给材料,要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施工方供给材料,采购前,必须向维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样品供学校确认,否则,施工方供给材料,学校不予认可或按零元结算。材料进场时应及时通知学校代表认质、认品,查验合格并做好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现场施工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建筑垃圾要规范堆放并及时清运,否则,项目主管单位派人清运,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具备水电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供应商应向项目主管单位书面申报安装水电计量装置,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费的交缴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的0.7%扣除水电费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 供应商在运输、施工过程中,要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应予以恢复或赔偿,否则,学校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直接从供应商的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供应商首先经自检合格后,整理验收资料(验收清单、竣工图或工程量计算表、项目变更签证表、隐蔽项目验收单及影像资料、主材合格证明、《项目竣工报告表》及《项目质量保修协议》等),再提交项目主管单位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供应商或维修管理部门填写整改清单,责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复验合格后,在《项目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为提升项目审计与结算效率,项目竣工结算按常规化模式和标准化模式编制结算书:
1.常规化模式结算书:供应商根据图纸或项目清单等竣工资料,按国家定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结算书。
2.标准化模式结算书:把维修频率较高的同规格、同材料、同工序的“三同”项目,按照常规结算模式编制办法编制出项目结算价并固定下来,再以清单的计价形式编制结算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把项目结算资料送到维修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定,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付款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修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标、合同签订、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项目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中实施重点监督、严格管理,对违规、违纪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项目转包、服务态度差的供应商,列入学校“失信”名册,不再准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最新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或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岭南师范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岭师后勤〔2016〕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