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师学生〔2013〕154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师范学院
2013年9月10日
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秉承“以生为本”的宗旨,实行教育、管理、服务和文化“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以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加强学生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用于安排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外国留学生入住。住宿学生应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办理住宿证,凭证进出学生公寓。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因特殊原因确实不适宜在校内住宿的,应按《湛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和床位由学校统一安排、调配,学生应服从和配合。住宿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院、专业相对集中安排,男女生分开住宿。住宿学生凭缴费凭证和入住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应的苑区公寓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每个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锁,学生不得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等原因离舍,应凭相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逾期不搬离宿舍经劝说无效的,公寓管理中心将强制其搬出,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寒暑假,住宿学生须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由本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核,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处批准,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留宿。假期留宿生入住时,必须与学生公寓中心签订《寒暑假留宿安全、纪律、卫生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取消其该学期假期留宿资格;留宿期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申请留宿而实际不留宿者,取消以后假期留宿资格。
第十三条 非寒暑假留宿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舍及返舍,不得推迟离舍及提前回舍。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非本苑区住宿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苑区。
第十五条
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原则上在会客室(值班室)与被访者见面,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确需进入学生宿舍的,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方可限时进入探访。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必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学生公寓作息时间:早上6:00开门,晚上11:30锁门、熄灯。周末、节假日和考试周期间,可延长至零时熄灯。晚上熄灯后,公寓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外出。晚归(23:30以后回宿舍)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不得翻墙爬门、爬窗进入宿舍区。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不得擅自将家具搬离宿舍。学生离舍时,住宿期间所领取和使用的公物须经管理员检查验收,持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离舍和退宿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养成良好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十九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学生宿舍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大小字报和广告,不得在公寓区公共场所吸烟和宿舍内喝酒吸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出门关(锁)好门窗,切断宿舍电源、水源,妥善保管钥匙,进出宿舍忘带钥匙须凭本人住宿证到值班室借用,并当时归还。发生失窃案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本苑区办公室或值班室和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学生公寓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学生宿舍区域;2.做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等;3.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宿舍区。不得用重物(如砖块、凳、图书等)在护栏上压晒衣服、被褥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安全用电,严格遵守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宿舍不得乱扔烟头和焚烧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固体燃料炉(灶)等。不得在宿舍内炒菜做饭。
第二十四条
爱护保管好消防器材等设备,非火警时,不得使用消防水。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学校每月免费供应每位学生4吨水、8度电,每月初张榜公布上月水、电费,超支部分费用由各宿舍人员分担,由舍长负责收齐,在规定期限内上缴至所属苑区办公室,由管理人员集中上交学校财务处。住宿生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免费数量的不计退。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电器设备、供水设施自然耗损(非人为损坏),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派专人维修。属人为损坏者,上报苑区办公室或值班室,由当事人赔偿;损坏找不到当事人的,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不得拆装或损坏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按照《湛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规定》(湛师规法[2008]164号)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返校报到注册时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以10个月份计算。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和其它费用的学生按照《湛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其它原因离舍,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住宿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住宿费。退费额计算公式为:住宿费退费额=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住宿月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因退宿或宿舍调整需要清退住宿费的,须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及已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公寓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守则,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维护我校学生的良好形象。校外住宿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