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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4-12-25 17:05 岭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和考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岭南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考试
第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五条 每学期安排3次考试,每学期的第3周为缓补考时间,第9和第10周为期中考试时间,最后2周为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所有课程考试都需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必修课程以闭卷考试为主,每门闭卷课程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20分钟。
第六条 考试安排公布后 ,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考试时间、性质、形式等,须提出申请, 经开课单位和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需要缓考的学生必须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与审批。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而未能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者,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带上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学生旷考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允许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补考和重修。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学校实行学位课程考核制度,即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如果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允许重修一次。重修学位课程的绩点以该课程第一次考试绩点为准,重修后课程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以70分计,绩点则不再计算。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命题难度和份量应适中。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重复内容。不得出现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课程考试的客观题命题,应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
第十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在组织考试时,应同时编写内容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本课程的期末考试,一套用于学生的缓补考。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随机抽选A、B两套试题之一作为本课程期末考试的试题,并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刷使用。
第十二条 试卷样题(A、B卷)用规定的样板进行印制。
第十三条 试题打印、复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四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将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试卷批阅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色签字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每小题的得分在右上角明确标记,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并计算出总分,在阅卷过程中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一般由平时、期中和期末三部分组成(或由平时、期末两部分组成)。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或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而成,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3:4(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的比例为4:6)。
1 个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和实验课程可不进行期中考试。有实验(实践、实训)环节的理论课程成绩由理论部分成绩和实验(实践、实训)部分成绩组成,课程考试成绩应根据理论部分和实验环节所占的学时比重,确定适当的成绩比例。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见习等)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五级制成绩可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折算为95分;良好折算为85分;中等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不及格折算为55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0天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核查无误后保存提交,并打印三份成绩单及《试卷分析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教务员存档。补考、缓考和重修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未按时录入课程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录入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批准后进行补录。
第十九条 成绩提交后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岭南师范学院成绩更正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答题卷复印件等材料,经开课单位或二级学院的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二级学院(部)教务员处理。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告知学生。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在考试成绩告知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阅试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各二级学院(部)的课程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督导人员组成的考场巡视小组,负责考试期间各校区的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做好全体任课教师、监考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在考试前要分别召开任课教师、监考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阅卷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试须安排单人单桌,实行隔座排位,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遵守《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规则》(附件2),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员,超过70人的考场安排3名以上监考员。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讲教师担任主考,对该课程考试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岭南师范学院监考员守则》(附件3)。考试结束,监考员将试卷交开课单位教务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巡考教师按照《岭南师范学院巡考员工作职责》(附件4)对全校考场进行认真的巡查。
第六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苗头,监考员要及时警告并制止;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应及时收集其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学生现场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按《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附件5)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试卷存档管理
第三十条 试卷归档、装订、保存等由开课单位管理。试卷归档内容及顺序:
1 、试卷封面
2 、AB样卷
3 、AB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4 、试卷分析表
5 、学生答题卷
将上述归档材料装订成册,按课程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试卷存档时间至该届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报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岭南师范学院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
         2.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3. 岭南师范学院监考员守则
         4. 岭南师范学院巡考员工作职责
         5.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附件1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
任课教师姓名
联系电话
开课单位
课程名称
开课学期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课程代码
学生姓名
学号
原登录成绩(没有的填无)
平时成绩
更正后
成绩
平时成绩
期中成绩
期中成绩
期末成绩
期末成绩
实验成绩
实验成绩
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
更正原因
教师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教研室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教务处
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本表由任课教师填写,每门课程每个学生填写一份表格;
2、 教务处只受理当学期或上一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以往学期的成绩一律不予更正;
3、 成绩申请更正的时间为每学期的第18、19、20周(受理本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或每学期开学初的第1、2、3周(受理上一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4、 本表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加盖本单位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等;
5、 本表须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能更正。


附件2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于考前15分钟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二、学生只准携带规定文具入场,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稿纸、各种通讯工具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三、学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不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四、学生遇到试卷印刷问题或分发错误等不涉及考题解答内容的问题时,可向监考员询问。
    五、学生笔试答题一律用蓝、黑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学生应在密封线外规定的位置答卷,否则答题无效。
    六、学生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七、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冒名顶替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或交换答案等。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于桌面上,待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收好,查对无误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附件3
岭南师范学院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监考员提前30分钟到开课单位指定领卷地点领取试卷后,必须提前15分到达考场,关闭手机,安排考场。在考场门口张贴考生座位表并组织学生进入考场,指导学生按号入座。书物集中堆放在讲台旁。除开卷考试科目外,严禁学生携带任何书本、学习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三、学生就坐后,监考员要核对学生人数,检查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学生是否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宣布考试规则。
监考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视情况走动巡视,认真观察学生答题情况,防止学生作弊行为。监考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等。
五、监考教师要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现违纪(作弊)苗头,应及时提出警告和制止,警告无效者,要及时收集学生违纪(作弊)证据,根据考场规则,严肃处理。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登记表》,考试完毕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室。
六、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将试卷、答卷收齐,数量核对无误后,学生依次退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教师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交回开课单位教学工作室。
附件4
岭南师范学院巡考员工作职责
一、巡考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巡考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主持,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 巡考员由校领导、行政机关部、处领导、院(部)领导和督导室人员组成。巡考员向校领导负责。
三、考试前15分钟,巡视考场,检查监考员准时到位情况、考场座位编排和监考员清理考场工作等。如监考教师迟到、缺席等,应及时与相应的学院领导联系,找其他监考教师顶替,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四、巡考员进出考场时应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学生正常考试;处理考场中出现的问题时,要保证考场内正常考试秩序。
五、考试结束后,巡考员要填写《岭南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质量评定表》,签名后当天送教务处备查。


附件5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 、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资料等;
5 、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7 、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者,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1 、考试时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夹带、传递、抄袭、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以及使用现代电子设备等方式进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2 、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6 、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有预谋地进行集体作弊,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9 、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考试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相应款项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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