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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07-23 17:49  


   

2017年修订)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报销制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出差人员应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级别

类型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三条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四条乘坐飞机的规定:    

1.处级及以上干部(含相当职务人员)、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在本省内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出差到省外,处级干部、副高职称人员乘坐飞机的,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账时需附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的机票。

2.科级及以下人员或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

3.符合乘坐飞机标准或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又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一律按该线路(直达或中转次数最少)最高标准的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标准核定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汽车,需到合法、正规的运输公司乘坐商务大巴或直快汽车。    

第六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章 住宿费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九条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上限详见下表: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

市所辖区

市所辖县(市)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

550

530

500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

450

420

400

其他人员

225

210

200

第十条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1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制度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遇广交会等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准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其他人员(科级及以下人员或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住宿费按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其他情况按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否超标的界定,以出差住宿天数的平均住宿费为准。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湛江市以外的,每天100元/人;

2.出差到遂溪、廉江、吴川、雷州、徐闻、硇洲岛和东海岛的,每天100/人;

3.出差到麻章、坡头的,每天50/人。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湛江市以外的,每天80元/人。

2.出差到遂溪县、徐闻县、吴川市、雷州市、廉江市等县市的,县市内每天40/人,县市间实报实销。

3.在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坡头区、霞山区等区域内公务出行的,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或从符合资质的汽车租赁市场中租用汽车服务(选择租车服务的,需签订租车协议),凭票据实报实销。票据(含网约车电子发票)实际发生日期、行程(起止点)等与公务具体事项要求一致。报销原则上应“一事一报”,办事人员在网上自助报账系统的《日常报销》相应项目据实填写“交通费”,限额为每天100/人,超过限额部分,须附有关通知及说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因特殊情况要“多事一报”时,需另附公务的具体事项、实际发生日期、行程(起止点)等书面信息。公务用车发生的交通费要求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超时效费用自理。

第四章 与会、外出学习、抽调或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被相关部门抽调到省内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湛江市以外参加会议或参加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第二、三章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主办单位收取会议(务)费或培训费等的,除明确不含食宿费用外,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湛江市以外参加各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参加人事处安排的培训、进修发生的差旅费按《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交通费按第一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学习或参加出国(境)培训,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和《岭南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岭师国交〔20165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育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费按《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实践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聘期超过3个月的外聘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校内人员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含毕业生报到)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高层次人才(指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海外留学归国博士、教授、紧缺专业硕士且副教授等)调入我校,经人事处审批后可报销机票,以及随迁家属交通费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由人事处正式通知来校面试人员的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面试后调入我校的,博士学历或副教授职称(含)以上人员报销本人面试往返交通费,其他人员报销本人面试单程交通费,以及限报一天的中转住宿费。其中,面试发生的交通费中不报销国内机票,也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从国外专程来校面试的,可报销本人及配偶单程国际机票和国内所需线路的双程火车硬卧及以下车票费,以及中转住宿费。

3. 高层次人才来校面试,无论聘用与否,经人事处审批后,可以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六章 工作人员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探亲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或夫妻异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内可一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差三项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2.教职工探亲只限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得乘坐出租车、高铁或飞机。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除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外,其余按硬座票报销。

3.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上述规定的车、船票和中转住宿费,每个中转站的住宿费限报一天,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若绕道的交通费小于直线路程交通费时,凭交通票据如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需通过网上报账系统办理,并提供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出差用车按如下规定执行:    

1.因工作需要须用车出差,在保证节约和安全便利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或从符合资质的汽车租赁市场中租用汽车服务(选择租车服务的,需签订租车协议),保障出差出行。

2.从学校预算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出行。

3.出差期间,在城市间出行采用租车服务的,期间不给予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签转或退票产生的费用,由单位领导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给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凡出差办事,需要住宿的,报销时需提供住宿票据(注明天数),按住宿天数和在途期间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在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审批要求:5个及以下工作日由申请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6个及以上工作日由申请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凡由旅游公司开具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项目内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单位工作需要,需委托旅游公司代办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事由、行程及预算开支明细等,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报销差旅费必须持当次发生并取得的票据,不得采用其他票据或以往取得的票据代替。凡遗失票据的,需书面说明遗失票据的名称、金额及遗失原因,并提供原出票单位的证明或原始票据复印件(不包括网上订票证明),报财务处长审批,经审批后按票据金额的90%报销。经批准的书面情况说明替代原始凭证归档保存。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凡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选择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的,一概不给予补差。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三十七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经学校批准借调至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差旅费可凭据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出差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转嫁差旅费的;

4.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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