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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绩效工资核定与分配办法
2020-07-29 15:56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强提质为核心,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动力,坚持效率优先与共建共享的绩效导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后绩效工资总量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7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管理的省直公办学校及厅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人函〔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强化岗位责任制,以岗定酬,岗变薪变。坚持收入与工作量、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共建共享。坚持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倾斜,向一流业绩倾斜;加大业绩奖励力度,适当拉开差距,同时兼顾公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总量控制,宏观调控,二级分配。根据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的要求,建立二级分配管理体系,扩大二级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实行学校宏观调控、二级分配模式。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绩效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核定与分配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统筹分配。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规法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二级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与分配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群团、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单位及其体制内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分配

第五条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学校根据人员结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结合学校的综合实力在调控范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办法纳入校内分配范畴。

第六条  绩效工资分配范畴

除了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和横向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社会培训收入分配,委托类考试收入分配,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选手和指导老师的奖励,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工作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金,以及上级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单列的项目,纳入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绩效总量调控基数。此外,其他所有校发的各项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除外)、工作量报酬和奖励金均须统一纳入奖励性绩效总量范畴内进行统筹分配。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设两大部分:一是酬金,实行计量算酬,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基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运作的工作量津贴补贴;二是绩效奖,实行优绩优酬,根据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业绩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二)原则上,2016年前核定的绩效总量作为酬金分配;2017年后核增的绩效总量纳入绩效奖分配。酬金和绩效奖的分配额度可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酬金分配

酬金包括教学科研奖、人才项目补贴、职务补贴、非例行性临时工作补贴、各类专项奖、中小学教师培训收入分配以及基本工作量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业绩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一)教学、科研奖。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标准和额度,报学校预算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在额定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

(二)人才项目补贴。根据学校各类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设定的学术或生活补贴标准计发。

(三)职务补贴。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给专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岗位以及学校组织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含相当)的党政领导干部计发职务补贴,按附件1之附表1额定的标准执行。

(四)非例行性临时工作补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设或安排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所需列支的劳动报酬,按附件1之附表2规定的标准统一申报年度预算,经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核发。

(五)各类专项奖。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或相关规定设置的各类评优评先奖项(有专项经费开支不用纳入绩效总量控制的除外),按附件1之附表2规定的标准统一申报年度预算,经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核发。

(六)中小学教师培训收入分配(含国培、省培等“强师工程”培训)。校内教职工承担培训工作的可分配总额控制在培训总经费的15%以内列支,具体按附件2执行。

(七)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酬金总量在上述(一)至(六)项奖补贴据实列支后,节余部分作为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进行分配。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按4:6的比例核定,岗位津贴由学校统筹分配,按教职员工所聘岗位对应职务(称)相应级别标准分类核发到个人;业绩津贴按照多劳多得原则,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量,综合考虑专业生均拨款系数、学费收入及成本核算等学科专业特点,以学生规模核定工分值总量划拨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按照教职工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量对教职工个人考核后进行二级分配。具体分配方案按附件3执行。

第九条  绩效奖分配

根据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按等级总量划拨二级单位进行二级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按附件4执行。

第十条  社会培训收入分配

社会培训主要指利用学校资源(含无形资源)面向社会举办的无需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的各类培训班、考前辅导班、资格培训班、各类委托考试与认证等有偿教学及服务活动所列支的教职工劳动报酬。社会培训收入作为校内收入分配的补充,可单列据实核定,不纳入绩效总量调控基数,具体分配办法另文执行。

第三章  二级分配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十一条  超工作量业绩津贴包括但不仅限于教学工作量课酬,各二级单位制定业绩津贴二级分配方案时不能仅限于教学工作量,应统筹单位内的全部工作量(含教学、科研、学科、专业以及实验室建设、教书育人、学工建设、社会公益和管理服务等工作量),统一纳入本单位业绩津贴分配范畴,学校不再另发与上述工作量有关的工作量报酬。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的分配方案应通过二级双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公示后,报学校绩效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业绩津贴及绩效奖的分配结算方案应符合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二级分配结算方案原则上须在学校核拨经费的3个月内结算,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实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其完成既定管理服务考核指标或经营指标的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学校绩效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内退人员参照在职在岗同类人员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计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按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湛江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与分配试行办法》(湛师人事〔201457号)、《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岭师继教〔2014204号)》和《岭南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修订)》(岭师规法〔2016111)、《岭南师范学院综合目绩效奖励办法》(岭师人事〔2019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岭南师范学院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规定.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2岭南师范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3岭南师范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分配办法.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4岭南师范学院综合目标绩效奖励办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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