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为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湛江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集体决策时,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二、会议制度及决策范围
(一)党委会议
1、会议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决定,并研究确定在我校贯彻执行的方式和措施。
(2)事关学校全局的中长期重大事项;
(3)党委换届等重大事项;
(4)年度或学期党委工作报告;
(5) 讨论决定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2、会议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员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专职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由党委书记确定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若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则可指定一名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时间: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议
1、会议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
(1)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学校党政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代表党委、行政作的重要报告。
(3)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
(5)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
(6)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重大案例的处理,讨论党员重大控告申诉事项。
(7)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代会的重大问题以及加强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重要项目安排。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及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等。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基建项目)的立项。
(9)研究需向上级报告的重大事项。
(10)讨论决定应当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2、会议正式成员为全体常委。不是常委的党员校领导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若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则可指定一名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政领导联席会议
1、会议讨论审议的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常委会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3)讨论学校学期工作安排。
(4)审议学校实施的校规、条例和政策。
(5)决定需要党政各方面协调一致的重大工作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
(6)审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的聘任及调进调出。
(7)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2、会议人员。会议正式成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党办主任、校长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3、会议时间。会议不定期举行,通常每月召开一次。
(四)校长办公会议
1、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1)讨论拟定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研究落实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基建计划、财务预算、贷款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分配方案和进人计划及人员编制等。
(3)讨论确定学年(学期)教学科研工作计划,专业课程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方案,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方案,重要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实施方案等。
(4)审定学生教育实习方案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问题,讨论教职工、学生违反校规、学籍管理条例处罚问题。
(5)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外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建项目)的立项。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及内部单位和负责人的重大审计事项。
(6)讨论决定学校土地、房产、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确定校园管理、校办产业、后勤改革的实施方案。
(7)讨论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或称号的授予,校级奖励和处分,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8)讨论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9) 讨论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讨论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2、参加人员。会议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视会议议题需要出席或列席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如不能出席会议,可指定一位副校长召集主持。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3、会议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五)书记办公会议
1、 会议讨论事项:
(1)议定常委会作出的与党委工作部门有关的决议、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党校、工会、团委以及学生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党群部门之间的工作。
(3)落实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措施。
(4)审批基层党委呈报学校党委备案的项目。
(5)交流党委的日常工作情况和研究其它重要的日常性问题。
2、书记办公会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书记、副书记参加,并由书记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规则
1、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
2、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专家学者代表座谈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分工会主席座谈会、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青年教师代表座谈会和离退休干部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通过的事项在会议决定前要提交相应组织审议或通过;有关干部任免,在会议决定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由书记、副书记商量确定。须经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领导、常委提交讨论审议。如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应在会前协商一致,各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会签后报会议讨论,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有关重要干部的任免问题,要先由党政主要领导酝酿并征求副职领导意见后,然后再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有1人未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校领导未出席会议,一般不讨论其分管部门问题。
4、召开会议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正式成员到会会议方能举行。常委会议在讨论涉及党委换届、干部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需要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常委会议在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重大事项,决定处理重大违纪案件等,要采取票决方式,并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要暂缓作出决定,重新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表决。
6、对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议题由党委办或校长办收集汇总,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会议方案要在会前一周送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主持人同意列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党委办或校长办要在会前的两天内送达会议成员。
8、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不符合会议议决范围的事项一般不上会。
9、党委办或校长办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会议原始记录归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要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四、议事决策实施及纪律要求
1、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党委办或校长办负责检查督办。经常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校内公开,由党委办或校长办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执行落实情况。
2、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3、会议讨论的内容以及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除会议主持人获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家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