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我校“巾帼文明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巾帼建功活动,根据全国、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校“巾帼文明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妇女素质、岗位建功、岗位成才为重点的群众性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女教职工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形势发展要求,引导全校广大女教职工奋发进取,敬业爱岗,成才奉献,诚实守纪,文明从业,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工作水平,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及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全校范围内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开展,重点在女性比较集中的二级学院(或教学系、教研室)、教辅、后勤单位或机关处、科、室,凡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均可参加创建活动。各级妇女组织不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一)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先进性强。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发展决策,在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领导重视。“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提高妇女素质的竞赛活动,创建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实效。
(四)“文明岗”负责人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能带领岗位成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文明岗”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重”的精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新增效,岗位建功,团结协作。
(五)工作扎实。积极参与“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实践,经常开展体现行业特色、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形成了“比学习、比干劲、比成绩、比贡献”的良好风气;在工作中突出“以生为本”,做好一体化全员育人工作。
(六)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评选、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严格申报制度。校级“巾帼文明岗”采取单位自我申报和妇女组织推荐,报校“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研究批准,在正式命名前进行公示。推荐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校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推荐省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市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推荐国家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省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被表彰单位发文授牌,并进行广泛宣传。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学校统一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校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由校“巾帼文明岗”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校工会女工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把创岗目标和措施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以保证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获“巾帼文明岗”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示范岗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校“巾帼文明岗”活动协调小组主管,校女工委组织实施,各分工会女工委协管。自查和考核结果报校“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市以上的文明岗位自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连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取消荣誉称号:
(一)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文明单位评比、工作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学校“巾帼文明岗”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将“巾帼文明岗”奖牌收回。原市以上“巾帼文明岗”单位被取消荣誉称号的,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50cm)×宽(30cm)。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