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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2 08:42:5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进单位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督促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学校各教学、教辅单位,机关、后勤各部门,校外二级学院、教学点和附中。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结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坚持领导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学校的重大决策、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学校各种会议决议的实施。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下称党委办、校长办)是我校主管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督促检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承办事项的登记、检查、催办工作,及时向党委办、校长办报告本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五条  我校对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和交办事项,要按照文件要求实行督查。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中要求我校办理的有关事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以其他方式交由我校办理的事项;

(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党政领导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等做出的决定,要求我校各单位办理的事项;学校领导批示校内各单位办理的事项;校领导交由各单位办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五)外来单位转来或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党委办、校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分为拟办→立项→交办→承办→催办、查办→办结等六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校党委、行政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党委办、校长办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定。

(二)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登记编号并填写《湛江师院督办事项交办单》。

(三)交办。党委办、校长办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单后,要认真登记,将任务落实到人,及时组织办理。如对承办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交办单后及时向党委办、校长办说明情况,不得无故延误承办工作。

(五)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党委办、校长办采取发送《湛江师院催办查办单》、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或电话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

(六)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校长办将按交办时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呈报领导同志签阅并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党委办、校长办督促检查工作,将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查调研和组织督查工作组等方式进行。

(一)催报督促。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党委办、校长办要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二)督查调研。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党委、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组织督查工作组。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后,党委办、校长办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查工作组,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四点要求:

(一)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工作要按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负责人。对没有完成有关督促检查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的,要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罚。

(二)讲求实效。督办事项必须及时高效、急事急办,明确责任期限。

(三)加强检查。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反馈信息。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党委办、校长办应及时对督促检查工作作出安排,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党委办、校长办要根据督促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领导同志报告承办单位工作情况。

(五)通报典型。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可利用“湛师校务”、党委办和校长办网站、信息化办公系统等多种途径,及时通报工作中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校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