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第三届教代会暨工代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5月13日审议通过,
中共湛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广东省教育厅2006年10月24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湛江师范学院。
英文名称:Z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第三条 湛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学校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坚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和创新大学理念,坚持“发展是主题、学术是根本、质量是生命、特色是品牌”的办学理念,努力形成“崇德厚道、弘扬学术、育人为本、严谨治校、追求卓越”的校风,致力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以教师教育为主体,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湛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条 校训:崇德、博雅、弘志、信勇。
第十一条 校徽:正圆围绕着的古方钟。圆周上部是校训,圆周两侧是三层蓝色枝叶,圆周下部是英文校名,古钟的中间围着蓝带,蓝带上有中文校名,古钟的下方有“1636”字样,即学校的起源年号。
第十二条 校歌:《大学精神代代扬》。
第十三条 校庆日: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学校,收取合理回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学员提供学业成绩等信息;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常委(扩大)会、党委(扩大)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七)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学校办学指导方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
(四)学校筹集办学基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问题;
(五)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消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第六节 学位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位;
(二)按学科设立或撤消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 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审批校内学位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学校教学工作评估;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七)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八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节 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有关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法律顾问对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二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下属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对本院的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检查、考核、评估本院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院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制定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本院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立各类专门委员会;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院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根据权限,自主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的资产;
(九)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二级学院党委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学院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院长主持会议,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书记与行政领导应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可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二级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职责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
二级学院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分委员会。
二级学院各分委员会职责报校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务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审议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十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普通生培养规模为20000人。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专科教育和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以师范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师范教育。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 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努力打造教师教育品牌,使学校成为培养优秀教师和各类专门人才的摇篮。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
学校对于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点建设教育学科,强化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在保持师范类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新兴的应用性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节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
第五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依托学科众多和人才集中的优势,大力开展科技与学术研究,提高基础研究的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确立以社会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托基础研究的优势,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为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倡导“崇尚学术、严谨治学、追求卓越、拒绝平庸”的学风,积极追赶科学技术发展潮流,重视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坚持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足湛江,服务广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办学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时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倡导“以生为本、为人师表、锐意改革”的教风。
第七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倡导“廉洁高效、公正民主、诚信为本”的政风,努力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管理干部队伍。
第七十六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监督;
(四)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六)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并对以上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校本部的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或省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离退休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投资等。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八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五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湛江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