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文件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文件制度 > 正文

湛江师范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02 08:42:2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在党委领导下,设立湛江师范学院保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一名副书记任保密委员会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任保密委员会副主任,涉及保密工作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保密委员会委员。

校党委办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设置专职保密员,负责学校日常机要文件的签收、登记、转递、送阅、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放在专门的保密室,具有必备的保密设备。

二、重点涉密单位

凡涉及秘密较多和有重要秘密的单位和部门,作为学校保密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下列单位和部门为保密工作的重点单位:

校领导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含保密室、秘书科、综合档案室)、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武装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外事办、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网络信息中心。

三、保密事项

1、中央和省市级及上级部门下发的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

2、订阅的各类机密、秘密刊物。

3、校内党政重要文件及有关材料(含党政领导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涉及需保密的重要会议记录。

4、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转阅的群众信件。

5、人事、文书、档案,未公布的人事调动、招工转干材料和名单、职称评审材料及评委投票结果。

6、校、院、部处干部、党员名册,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名单和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未公布的任免名单。

7、科技、档案、重要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各类试卷。

8、未公布的招生录取名单。

9、立案调查材料,对犯错人员的处分材料及尚未公布的处分决定。

10、涉外活动的有关事项。

11、敌情、刑事案件侦破材料。

12、各类统计报表(含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

13、校、院、部处各级公章,领导印章及有关法人证件。

四、保密要求

1、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内进行。其中校领导在自己办公室阅文,部处级及二级学院领导到保密室阅文。

2、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按照阅读的范围借用,经保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件须在办公室使用,用完后及时退还。

3、机密、秘密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确实需要复印时,可由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使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办理手续。

4、作为涉密的文件材料保密,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外出或带回家中;严禁携带密码电报。

5、对各级部门收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当年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销毁。销毁前,须登记注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销毁。

6、校保密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习上级对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学校保密工作的总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与有关保密工作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取得他们在保密工作上的支持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