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师的工作量是教师工作的重要考量,也是教师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总量,包括备课、课堂讲授、批改作业、课后辅导、命题考试、指导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社会实践与调查等。
第三条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在一个标准班完成一个课内学时的教学任务为1标准学时。各层次、规模、形式的教学工作量,都折算为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按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统计,以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任务、批准的课程表为依据。没有经过教务处批准的课时均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学时×课程权重系数×课程重复系数×授课班系数
教学学时为周学时×16(每学期教学周按16周计)。
课程权重系数,一般课程为1,双语教学课程为1.8,学位课程、新开课程等课程权重系数由二级学院制定。
课程重复授课为0.9。
授课班系数根据编班人数确定(见表1、2),分班与合班由开课单位与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协商,由教务处确定,可以合班上课的课程,原则上不分小班开课。
二级学院术科或技能课的工作量计算可由开课单位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表1 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标准班组
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类型 |
人 数 |
生产实习、考察实习、术科的训练指导 |
15人 |
实验、一般实习、写生课分组指导 |
20人 |
专业技能分组课 |
30人 |
公共外语课、公共体育课 |
40人 |
专业理论课、公共计算机课上机实习 |
50人 |
跨学院的理论课程、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教育理论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
60人 |
表2 班组规模及其对应的系数
标准班组人数 |
实 际 人 数 |
15 |
≤12 |
13-17 |
18-24 |
25-35 |
36以上 |
20 |
≤16 |
17-23 |
24-34 |
35-45 |
46以上 |
30 |
≤24 |
25-35 |
36-50 |
51-69 |
70以上 |
40 |
≤32 |
33-47 |
48-68 |
69-91 |
92以上 |
50 |
≤40 |
41-59 |
60-84 |
85-115 |
116以上 |
60 |
≤48 |
49-71 |
72-102 |
103-137 |
138以上 |
系数 |
0.9 |
1.0 |
1.1 |
1.2 |
1.3 |
注:招生人数少于标准班的,其系数仍按1.0计算。
(二)实验教学工作量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0.8×重复系数(重复系数为0.9)
(三)实践教学工作量
1.指导实习工作量
集中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量为每指导20名(不足20名的按20名计)学生,市内、市外实习点分别按每周8、14个标准学时计算。
分散实习按每人1.2—1.5个标准学时计算。专业见习、实训等由二级学院制定。
增加人数按表2的系数计算。
2.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8标准学时/人·篇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人数:理工类、经管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0人,文史专业一般不超过15人。
3.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等的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实训)的工作量
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等的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实训)的工作量=计划学时×0.8×重复系数(重复系数为0.9)
4.教学工作量管理尚未考虑到的问题
教学工作量管理尚未考虑到的问题,教务处提供意见或方案由主管院长处理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一)教学单位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
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各二级学院(部)可参照以下标准核算,同时身兼数职的,取最高者计算:
的师学时担任领导正职的,减免4个标准学时;担任领导副职的,减免3个标准学时;系主任减免2个标准学时;系副主任、班主任、分管教学(学科)秘书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减免1.5个标准学时;分工会主席减免1个标准学时。
(二)其它任课教师
其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岗位而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程或全校性课程。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每周不能超过3个计划学时,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每周不能超过2个计划学时。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的管理
第六条开课单位为教学计划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非开课单位人员兼课均要挂靠到开课单位。
第七条课程教学工作量由开课单位核算并发放酬金。开设重修课程的教学时数不计入学校教学工作总量,由开课单位发放酬金。
第八条 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为256个标准学时。
第九条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量计算细则,工作量计算细则不违背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并须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条款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