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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科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院能力,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例规定应当由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学院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保密工作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七)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八)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和惩处、福利待遇、出国、调动等与教职工相关的重要事项,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对外合作办学等其他涉及学院建设、发展及师生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设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等人选的推荐,各职能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等。包括:

(一)向学校推荐学院教学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人选。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职能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任免。

(三)学院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任免。

(四)其他重要干部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办学、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二)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四)3万元以上装修修缮项目,单价1万元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耗材采购,购买3万元以上的服务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3万元以上的项目、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3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3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3万元的支出。

(四)其他涉及大额度资金调度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构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可根据事项分类,召开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会议按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学院党委会的成员是学院党委委员。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学院党政班子成员。

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可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分工会主席、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按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审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教学系、中心、办公室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有关系、中心等二级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会前应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内容,应按规定统一部署和发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组织纪律。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学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情况,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按党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五)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