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协调好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管理有章可循,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岭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工作管理的范围,指对整个教学活动的全程管理,包括任课程序、教学环节、教学纪律、教学检查与评估、教学文件与档案管理及奖励与处分等。
第三条 教学工作管理的目标,是使教学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任课程序
第四条 凡是纳入教学计划的各类各门课程,其任课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助教)都要经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五条 教学任务书是教师上岗凭证,是教师计算教学工作量的依据。没有教学任务书,教师不得上岗。
第三章 教学环节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
1.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院长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并结合实际,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在执行四年后进行全面修订。
3.学期教学安排,专业课由学院编排,课程表应在上学期末编制完成,开学前发至各教学班。各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课程安排情况及教室分布情况,不得无故延误教学。
4.凡任课教师均需根据校历和课程标准填报《教学日历》,在经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此进行,如需调整,必须报请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课程标准
1.各门课程开课前必须有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标准作为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
2.各课程的课程标准,如有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颁发的本专业统一课程标准,则以此为准,如暂未颁发的,各教学系要结合具体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后执行。
3.课程标准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4.课程标准需要修订,应由教学系提前说明修订原因、修订意见等,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教材、教案
1.各门课程都必须有与课程标准相一致的教材。教材的选定,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学系集体讨论初定,并由学院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选用。
2.在选用教材时,应以全国统编教材或相关学科正式出版的教材为主。自编讲义要求形式规范、内容正确、结构合理、切实可行,并经学院审核批准,并由教务处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
3.所选用教材应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4.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教师无教案不准上课。
第九条 教学工作组织
1.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教学系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学院负责全学院教学运行日常工作的管理;教学系负责对教学工作的具体管理。
2.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实行带队教师负责制。
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该课程课程标准要求的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讲义。
(2)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资料或其他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3)负责该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同时要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并把好质量关。
(4)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主持该课程的考核,评定学生成绩,并做好成绩分析工作。
(6)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首先要教好书,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的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表率。
主讲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拥有如下权利:
(1)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择优选用教材,制定教学周历,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行使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3)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4)有权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学院或教务处认可后试行。
第十条 教学环节
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等都是教学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一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或未经批准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应事先申请,由院长依审批权限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者,以旷课事故论处。
2.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和安排的教室上课,不得私自更改。如需调课、停课、补课以及改变授课地点,须提出申请,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3.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
4.每位教师都要服从学院和教学系的工作分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辅导、指导实习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得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第五章 教学检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
1.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及时、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2.建立健全学院、系主任、教学督导的听课制度,学院领导、系主任、教学督导每学期都要按照学校要求听课。
3.加强常规性教学检查。内容包括: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环节组织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教研活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
1.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是进行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教学质量评估可以获取多方面的反馈信息,从而有效调动教、学、管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2.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和学院组织进行。评价一般分为领导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凡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经认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