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岭南师范学院地理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科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和《岭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或决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定或推荐:科研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类科研项目或基金的推荐等。
(三)对下列事项给出咨询意见: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学科建设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对外科研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五)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章 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代表组成,人数为 7-9 人,成员应兼顾不同专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的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和副主任委员 1 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 1 人。
第四章 委员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全院教学科研岗教师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3.关心学院学科、科研等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及以上同意(与会人员须不少于委员人数的 2/3),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