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外公务活动应遵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文件精神执行。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于来院访问的外国代表团或国外合作单位,根据需要可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物或纪念品。
二、对于捐款或捐赠设备给我院或对我院建设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物或纪念品。
三、对于来院任教的外国专家教师或技术人员或来院访问的知名学者、教授,可根据需要赠送有意义的礼物或纪念品。
四、我院代表团出访国外,根据需要,可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五、外国人赠给我院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物品,如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等必须到外事办登记、转交国库。
六、外国人赠给我院单位或个人的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必须到外事办登记,然后根据需要由学院领导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
七、外国人向我院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包括表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八、外国人赠给我院单位或个人的礼物,由外事办统一登记、收缴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