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升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的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院能力,现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岭南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化学化工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例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路线、方针和学校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学院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含学院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三)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班子自身建设、意识形态与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安全稳定、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实验管理、后勤综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各系、办、中心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及学院酬金分配、绩效考核、人员招聘、教职工进修学习、聘用辞退和年度考核、生活福利、职称职务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院级评优竞赛、奖惩事项的决定,院级以上各类评优竞赛、先进集体个人或各类代表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八)学院基础资产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实验室变更、培训项目签订与调整、学院涉外合同的签订和学院无形资产资源的授权使用。
(九)学院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国内外重要合作和外事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推荐任免,包括:
(一)学院各系、办、中心、教研室及党支部、工会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
(二)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的招聘任用。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任免。
(四)出席上级党代会、双代会人选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学院规划项目、实验购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实验室等重点项目及大型贵重实验设备器材的使用出借等。
(二)重大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的规划、立项、审定。
(三)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5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5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5万元的支出。
(四)其他重大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七条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系、办、中心、教研室负责人或有关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审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院各系、办、中心、教研室及党支部、工会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有关系、办、中心、教研室及党支部、工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教职员工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九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充分讨论、研究决定。
(二)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可暂缓或推迟议决,重新深入调研及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或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程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事项。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结果,应按规定通知当事人或公告公示;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会上讨论的内容(特别是有争议、存在分歧的),与会人员不得会后外传、泄密。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留好文字记载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或督办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决定的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及各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及时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