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谈话提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完善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也可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委托谈话提醒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
第三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以下情形的,可开展谈话提醒:
(一)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六大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谈话提醒。
(二)监察对象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谈话提醒作为调查核实和结果处置的方式,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岭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谈话提醒审批表》,经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
第六条 谈话提醒的谈话人和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定或委托,依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谈话提醒工作。在开展谈话提醒前,负责谈话人和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谈话对象相关情况资料,准备好谈话提纲,做好谈话提醒相关准备工作。
(二)通知谈话提醒对象。谈话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谈话对象,并明确告知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三)开展谈话提醒。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谈话对象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和要求,明确表态并提出整改意见。工作人员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
(四)整理保管谈话提醒资料。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提醒工作材料交到学校纪检监察室。学校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谈话提醒工作台账,在接到谈话提醒工作材料后及时将谈话提醒相关信息登记台账,相关材料存入谈话提醒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七条 谈话人、谈话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谈话人应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谈话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谈话对象合法权益;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
(二)谈话对象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三)谈话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谈话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谈话人、谈话对象及谈话内容等相关信息。
(四)谈话人、工作人员与谈话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对违反谈话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加强谈话提醒结果运用:
(一)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谈话提醒的情况适时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二)对被谈话提醒后仍顶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违纪违法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在谈话提醒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